《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刊憲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7月6日刊憲公佈,將於7月7日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特區行政長官于6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特區政府代表7月7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講解《國安法》及《實施細則》的內容。

標簽:一國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