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减税减负政策和进一步完善税制,国家出台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的政策文件。关于新政策,不少企业会有或多或少疑问,本期内容准备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的常见问题,为您答疑解惑。
一、 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的执行时间是?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二、 取消13%增值税税率的应税项目范围是?
答: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也就是该种情况仍然可按照13%的扣除率扣除。
四、2017年7月1日后,可以抵扣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哪种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财税〔2017〕37号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五、纳税人从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不可以,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许娇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