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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账”增值账户业务协议ABC(2016)5031-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聪明账”增值账户业务是乙方按甲方设定的条件,根据甲方的资金状况,日终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进行互转的账户理财服务业务。甲方同意日终的处理结果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聪明账”业务包括自动约转和便捷消费两项业务,甲方根据需要选择办理其中一项或两项。

  第二条  相关概念

  2.1 自动约转:包括定期差额和定期定额两种方式。两种方式下的约转利率根据约转期限按约转当日农业银行的挂牌利率确定。

  2.1.1 留存金额:自动约转业务中甲方自行设定的签约借记卡下活期存款转存为定期存款后活期账户需保留的最低金额。

  2.1.2 最低约转金额:定期差额方式中,甲方活期账户余额超过留存金额的部分约转为定期存款需满足的最低金额。该金额由甲方自行设定,应不低于人民币500元或外币等值500美元。

  2.1.3 定额约转金额:定期定额方式中,甲方活期账户余额超过留存金额的部分约转为定期存款的固定金额。该金额由甲方自行设定,应不低于人民币500元或外币等值500美元。

  2.1.4 定期差额方式:甲方活期账户资金余额扣减留存金额后的差额不低于最低约转金额的,乙方按甲方选择的约转周期将该差额自动转为定期存款的业务模式。

  2.1.5 定期定额方式:甲方活期账户资金余额扣减留存金额后不低于定额约转金额的,乙方按甲方选择的约转周期将该笔固定金额自动转为定期存款的业务模式。

  2.2 便捷消费:甲方使用签约借记卡通过POS机刷卡消费,在消费金额大于人民币活期账户金额但小于人民币活期账户与各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资金总额的情况下,乙方按照“后存先冻”原则依次冻结甲方签约借记卡下人民币定期存款子账户,为甲方人民币活期主账户提供与冻结金额相等的消费额度,同时签约借记卡扣减消费金额。便捷消费仅适用于人民币业务。

  第三条 业务规则

  3.1 甲方指定其本人借记卡作为办理“聪明账”增值账户业务的签约借记卡(若无特别约定,上下文中和活期有关的概念均指该卡的活期主账户,和定期有关概念均指该卡的定期子账户)。在“聪明账”增值账户业务协议存续期间,甲方不能办理“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自动转存业务;该签约借记卡发生挂失补卡、损坏换卡等情形,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甲方如需变更留存金额、最低约转金额、转存期限等业务要素,应至网点柜台修改有关签约内容。业务种类、留存金额、最低约转金额、转存期限等业务要素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为准。

  3.2 使用便捷消费功能的,甲方须在消费当日21:00时前向签约借记卡补足冻结金额;未按时补足的冻结金额,乙方将按人民币定期存款子账户的冻结顺序依次提前支取或者销户已冻结的定期存款,转入活期账户,并将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的税后利息转入活期账户。定期存款的支取规则遵照乙方业务规定办理。非乙方原因造成资金未按时补足的,乙方有权追偿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上述款项,但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

  3.3 签约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自动约转日期为同一日时,自动约转与上述业务的交易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签约借记卡同时签约多项业务等原因导致活期账户留存金额不足,造成甲方与乙方的上述业务或本业务交易失败、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不利后果。

  3.4 甲方同意其签约借记卡下相关账户的利息和所得税由乙方计算并代扣代缴。

  第四条 服务价格、增值税及发票

  4.1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4.2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4.3 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4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业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4.5 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4.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4.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五条 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签约借记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七条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客户信息保护

  8.1 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8.2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8.3 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9.2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手续办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9.3 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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