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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国债(电子式)服务章程ABC(2019)7002-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若要了解农业银行收集和处里个人信息的详细情况,请参照农业银行对外发布的《隐私政策(个人版)》。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 投资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为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债权托管和资金清算的,应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并指定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以下简称卡折)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从资金清算账户中划出,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资金划入资金清算账户。

  个人国债账户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四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用于资金清算的卡折及其密码,凡密码相符的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的操作。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卡折,因卡折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信息泄露等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承诺: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人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对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进行查询。

  第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能办理转托管业务。个人国债账户托管债权余额为零时,投资者可以销户;个人国债账户连续五年托管债权余额为零的,中国农业银行有权予以销户。

  第八条 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的依据。双方确认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系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九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中断或终止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客户不同意的,在客户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后,客户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安全

  农业银行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投资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如果投资者不提供以上信息,可能导致农业银行无法向投资者提供本合约相关的服务或履行农业银行需向投资者承担的义务。

  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投资者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投资者授权的范围、内容和债券投资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投资者信息。不泄露、篡改投资者信息,不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资者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投资者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投资者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农业银行可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投资者个人的证件号码和债券账号,用于开立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电子式账户。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有权通过农业银行网点、客服热线等渠道访问向农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要求修改或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为保障安全,农业银行有权要求投资者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投资者身份。

  农业银行承诺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农业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和/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投资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农业银行将通过公告告知。业务关系终止后,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投资者的约定,保存和处理投资者信息,并依法承担违规责任。

  第十二条 增值税 

  12.1本合同项下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12.2 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客户需向农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上述条件的证明,客户不予提供的,农业银行可以拒绝客户索取本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农业银行收到客户应税款项后360日内,客户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农业银行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客户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农业银行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12.3 因客户的原因导致农业银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且农业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承担因此给农业银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客户有义务配合农业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农业银行的原因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客户有权要求农业银行重新提供,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农业银行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客户有义务配合农业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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