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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业务协议ABC(2022)5026-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业务是乙方每日日终将满足约定条件的本外币活期存款自动转为个人通知存款,并自动建立通知、自动转存、复利计息等业务。甲方同意日终的处理结果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本业务分为“大众版”与“投资版”两种,甲方只能选择办理其中一种。 

  第二条  定义 

  2.1 留存金额:甲方自行确定签约借记卡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甲方知悉:如因该卡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将可能造成甲方在乙方办理代扣缴费业务、个人贷款还款等业务无法按时足额扣款。 

  2.2 最低转存金额:每日日终,如甲方活期主账户资金余额扣减留存金额后的差额不低于最低转存金额,乙方将该差额自动转为通知存款。最低转存金额由甲方自行设定,但“大众版”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投资版”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2.3 便捷支付:人民币活期主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应付款项时,对于差额部分,将按照“后存入先转回”的顺序将通知存款本息转入活期主账户,直至人民币活期主账户余额足以支付相应款项或通知存款用尽。若活期主账户资金与各通知存款子账户资金之和仍不足以支付应付款项,则该笔消费失败,各账户均不发生变动。 

  第三条  业务规则 

  3.1甲方指定其本人借记卡作为办理本业务的签约借记卡。甲方因更换该借记卡或挂失补卡、损坏换卡等,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甲方如需变更留存金额或最低转存金额,可通过乙方网点柜台或网上银行修改有关签约内容。留存金额和最低转存金额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或网上银行的交易记录为准。 

  3.2 甲方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通知存款的资金。“大众版”每次支取金额不足人民币5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投资版”每次支取金额不足人民币10万元的,支取部分按相应币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3 甲方使用签约借记卡进行POS刷卡消费以及个贷正常自动还款、信用卡关联自动还款、基金定投(普通定投、智能定投)、存金通定投等系统自动处理功能时,触发“便捷支付”功能。本功能仅限于人民币业务,“大众版”每次转出部分金额不足人民币5万元的,“投资版”每次转出部分金额不足人民币10万元的,转出部分按当日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4 除3.2、3.3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大众版”中,人民币和外币通知存款每满七天分别按相应币种七天个人通知存款计息并将本息进行转存。人民币通知存款不满七天支取或转出的,支取或转出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外币通知存款不满七天支取或转出的,支取或转出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外币活期存款计息。当子账户满七天再次转存时,乙方自动将活期主账户资金余额中扣减留存金额后的部分(人民币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转入该子账户内。在“投资版”中,每日日终,系统将按照约定将约定的存款自动转存为一天通知存款,并计付利息,次日日初再将本金和利息自动转入借记卡活期主账户。 

  3.5 发生支取或转出后,支取或转出金额达到或超过3.2、3.3约定的额度及未支取或转出部分,仍遵守3.4约定的计息规则。如通知存款子账户余额低于最低转存金额的,乙方将对该子账户予以销户,账户余额转入活期主账户。 

  3.6“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业务有效期一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次年对年对月对日止,如当月无对日则为月末最后一日。到期日当日不再自动转存新的通知存款,业务自动解约,不自动续约。 

  3.7“双利丰”大众版七天通知存款业务到期日前七天,乙方不再为甲方转存新的“双利丰”七天通知存款;前期转存的“双利丰”七天通知存款子账户,在最后七天内满七天时自动销户,转入借记卡活期主账户。 

  第四条  甲方同意其签约借记卡下相关账户的利息和所得税由乙方计算并代扣代缴。 

  第五条  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签约借记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费用、增值税及发票 

  6.1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6.2 本协议项下中国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国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6.3 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6.4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6.5 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6.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6.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七条 个人信息保护 

  7.1 在提供本业务服务、履行本协议和开展风险管理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乙方将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需要,通过甲方办理“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业务的渠道(如中国农业银行柜面、掌上银行、网上银行)处理甲方的以下信息: 

  乙方将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删除的方式处理甲方的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账户信息:签约账户的账号、签约账户的余额、通知存款子账户的账号、通知存款子账户的余额,合约信息:通知存款的利率、留存金额、最低转存金额、签约类型、交易明细)、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基于身份识别、办理“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业务的需要,乙方有必要处理甲方上述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甲方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姓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属于一般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损害甲方的隐私权。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信息将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方仅在履行本协议所必需、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存上述信息。 

  7.2 甲方同意,以上信息为乙方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甲方正常交易。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7.3 甲方知悉,本业务下基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农业银行实施监管的目的,乙方将根据上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部门提供实施业务监管所必需的上述个人信息。 

  7.4 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甲方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九条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时须对签约借记卡下所有“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子账户予以销户。 

  第十条  其他 

  10.1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0.2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10.3 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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