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強迫未成年人使用興奮劑屬虐待

2019-11-18 21:58:18|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央視新聞客戶端|編輯:楊玉國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1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

  •   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組織、強迫、引誘、欺騙未成年人、殘疾人在體育運動中非法使用興奮劑,嚴重損害未成年人、殘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定罪處罰。

  •   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

  •   生産、銷售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物質的食品,符合刑法相關規定的,以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還明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反興奮劑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興奮劑違規事件,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央視記者 李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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