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政复决〔2024〕10号

发布日期:2024-03-19 11:20   文章来源:江夏区司法局

武 汉 市 江 夏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夏政复决202410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武汉市江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华路37号楚天大厦。

负责人:张浒,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对其20231123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1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17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内答复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31123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涉及坐落于武汉市某村某项目的: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建设用地现状实测地形图;3、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6、竣工验收工程测绘报告及图表;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8、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9、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0、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1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根据EMS官网查询记录可知,20231125日被申请人已经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但截至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一、申请人系利害关系人,具有申请的法定权利。二、被申请人具有向申请人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不答复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请求责令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复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对其申请公开内容进行审查,于20241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夏资规依复【2024】第56789号),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予以公开,并提供复印件。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现状实测地形图、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核准、备案文件不存在。因此,答复人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31123日,申请人刘某向被申请人邮寄了11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武汉市某村某项目的: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2.建设用地现状实测地形图;3.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4.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5.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6.竣工验收工程测绘报告及图表;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8.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9.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0.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1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明。其中第3项与第11项、第4项与第10项为重复的申请内容,实际为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112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邮件。202412日,被申请人就该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夏资规依复【2024】第5678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年117日寄出,118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申请人提供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EMS封面及邮件轨迹、11份信息公开申请表、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夏资规依复【2024】第5678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存根。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3112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在20231222日前予以答复。而被申请人并未延长答复期限,且在本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于2024117日才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交邮寄出,超过了法定答复期限,但该程序瑕疵并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再责令其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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