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用户发生燃气泄漏紧急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5 00:00 作者: 信息来源: 车都天然气公司网站

1、工商业燃气用气设施安装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通风条件不好的应安装新风和排烟系统。

2、工商业燃气用气设施安装在地上房间时,房间内应设置有效的机械排气设施;燃气用气设施安装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地上密闭房间时,房间内除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外,还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送、排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小时;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小时;还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3、工商业燃气用气设施的房间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且报警装置控制器应安装在夜间有人值守的房间;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与排风扇等排气设备连锁,报警器应有备用电源。报警探头有效期内应定期检查校验。

4、安装的燃气报警装置应是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合格证书,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检测合格,并在武汉市燃气管理部门登记的产品。

5、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金属管道明设;连接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不得使用橡胶软管,宜使用金属软管,且与用气设备相接部位处应安装手动快速切断阀。

6、工商业燃气用气设施上方应安装集、排烟装置,排烟装置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如需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8、安装燃气用气设施的房间不得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柴油、汽油、乙醇燃料、油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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