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霞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7 15:54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41号


当事人:武汉市霞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4220113714522388X

住所(住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佃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1261*****112418

联系电话: 1539****671    其他联系方式:  /

当事人生产、销售到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7号线秦园路风塔配套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一期),生产批号为2020.06的“双扇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和批号为2021.05.09的“双扇乙级钢质隔热防火门”,在2021年度省级平台“双随机一公开”使用领域消防产品部门联合抽查中,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质量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后处理转到我局进行处理,我局执法大队于2022年3月28日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调查,搞清了该批质量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双扇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生产了5樘,销售价是300元每樘,成本价是260元每樘、“双扇乙级钢质隔热防火门”生产了11樘,销售价是300元每樘,成本价是260元每樘。两种产品的总货值为4800元。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通知后,召回了上述质量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召回后全部销毁了。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产品销售增值税发票两张。当事人在收到质量不合格通知后就召回销毁了该批产品,因此没有形成销售,所以没有违法所得,提供了销毁记录和销毁照片。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上证据搞清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确定了当事人。

2、《调查笔录》搞清了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双扇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和“双扇乙级钢质隔热防火门”事实及销售情况。

3、《增值税发票》证明了该批“双扇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和“双扇乙级钢质隔热防火门”的销售价格。

4、《检验报告》锁定了生产、销售的“双扇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和“双扇乙级钢质隔热防火门”质量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

5、《销毁记录》、销毁照片证明了该批质量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双扇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和“双扇乙级钢质隔热防火门”没有形成销售的事实。

2022年5月13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告字〔2022〕041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质量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双扇甲级钢质隔热防火门”和“双扇乙级钢质隔热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处以人民币柒仟贰佰元罚款。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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