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相關報道 > 正文
推動全球數字經濟治理

  “數字經濟是全球未來的發展方向”,數字經濟的發展重塑了世界經濟發展格局,對國際政治經濟體系産生了重要影響,引發了技術、貿易、金融和安全等多個方面的深刻變革。在傳統的全球經濟治理面臨新變化的情況下,我國亟須利用自身在數字經濟領域的先行優勢,在新一輪的全球數字經濟治理中掌握博弈主動權、談判話語權和規則制定權,推動全球數字經濟治理。

  數字技術治理:以彌合全球數字鴻溝為目標

  隨著數字經濟活動的開展,全球財富增長迅速,但發展不平等問題卻更加嚴重,發展中國家在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技術使用以及數字資源的獲取、處理和創造等方面遠落後於發達國家,導致了嚴重的全球數字鴻溝問題。同時,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大流行對各國的經濟造成了巨大衝擊,全球數字鴻溝問題進一步加劇。

  現階段,數字鴻溝的表現形式及影響程度較之以往有所不同,為全球範圍內的彌合帶來了新的挑戰。一方面,“接入鴻溝”由“數量”不平等逐漸轉為“品質”不平等。縱向來看,目前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水準有一定提高,對數字技術的低端部分也有所掌握。但橫向來看,通過對寬頻技術和第二代互聯網、雲計算等設施的不斷升級,發達國家的數字技術已經有了質的飛躍,而其對核心技術的封鎖和國際標準的壟斷,使得發展中國家的數字技術發展境況不斷惡化,“品質”鴻溝持續拉大。另一方面,“使用鴻溝”和“能力鴻溝”愈發凸顯。數字技術的更新迭代速度越來越快,而發展中國家公民由於平均受教育水準較低、數字技能培訓供給不足,對數字技術的使用廣度和使用深度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公民。且隨著生産生活數字化水準的提高,其在數字資源的獲取、處理和創造等方面的能力也越發顯得捉襟見肘。

  為引領全球數字技術治理,一方面,我國應持續推動“數字絲綢之路”建設,在擴大對外投資的同時,提高發展中國家的新基建水準。通過提供數字技術援助、給予資金貸款優惠等形式,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水準,在輸出我國産能、推廣技術標準的同時,努力縮小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接入鴻溝”。另一方面,我國應加強數字教育資源公共品的供給,積極輸出自身發展經驗。鼓勵發展中國家通過組織優秀人才留學訪問、跨地區交流等方式,吸收我國在數字技術應用方面的經驗,幫助發展中國家培養具有數字技能的專業人才。同時,引領打造全球性的數字教育資源公共服務平臺,通過數字化服務(如在線課程、網絡培訓等)的出口提高發展中國家人民的數字素養,彌補其基礎教育和數字培訓不足的缺陷。

  數字貿易治理:以構建數字貿易規則為願景

  數字貿易的蓬勃發展帶來了日益增長的治理需求,但領域內規則的制定仍處於滯後狀態。目前,WTO並未制定專門規範數字貿易的多邊協定,留下了大量的監管真空,且現有規則也更偏向於發達國家,無法充分體現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訴求,存在嚴重的不平等、不平衡現象。由於缺乏多邊層面的數字貿易協定,不少區域貿易協定已經納入了電子商務的相關條款,但同時也加劇了全球數字貿易治理的碎片化趨勢。

  儘管近年來全球數字貿易治理在不斷加速,但仍存在較大問題。一方面,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一些關鍵議題上分歧較大。基於數字技術和數字貿易發展水準的差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存在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在諸多關鍵問題上長期難以達成共識。整體而言,發達經濟體側重於打造開放的數字貿易環境,主張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注重知識産權保護和技術創新;而發展中經濟體側重於提高電子商務便利化水準,強調自身發展需求的重要性,重視網絡安全和國家安全,對互聯網開放持相對懷疑立場。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內部在諸多問題上尚未達成共識。在數字貿易規則談判中,發展中國家的數字貿易發展水準、所處階段相似,主張和訴求也應較為相近,但因為治理體系不善、溝通協調不足等原因,發展中國家的聲音少且分散,難以在談判中形成合力以擴大己方訴求的影響,導致發達國家長期以來居於主導地位。

  為引領全球數字貿易治理,一方面,我國應尋求與發達國家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代表,應依託自身在數字貿易上的先行優勢,提高在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在數字貿易談判中求同存異,妥善處理與美歐等發達經濟體的矛盾和分歧,優先突破矛盾較為緩和的經濟層面議題,維護好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國應致力於凝聚發展中國家的規則共識。依託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及上海合作組織、金磚國家等區域合作機制,加強發展中國家內部的溝通和交流,挖掘發展中國家的共性規則訴求,形成在數字貿易談判中的規則共識。從而增強發展中國家的整體力量,擺脫對西方國家的“規制制定依賴”,提高領域內的國際話語權。

  數字金融治理:以完善數字金融監管為抓手

  數字金融的發展在創新金融産品、再造業務流程、提升服務質效的同時,也改變了金融運行機理,帶來了新的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甚至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危機。然而,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難以適應去仲介、去中心化的數字金融交易現狀,難以規避分散化的數字金融市場所面臨的各項風險。因此,如何強化數字金融監管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全球性問題。

  由於尚未有國際組織針對數字金融建立一套成熟有效的國際監管規則,目前數字金融的跨境監管存在較大問題。一方面,各國數字金融監管尺度大相徑庭。目前數字金融監管基本上以發達國家實施較為嚴厲的管理,而其他國家實施較為寬鬆的管理為主要特徵。各國不同的監管態度會造成服務對象所在國無法通過雙邊或多邊協作方式取締在其境內非法從事跨境數字金融業務的境外交易平臺,導致難以打擊數字金融跨境監管套利行為,甚至引發整個金融體系內的交叉風險感染。另一方面,統一的多邊數字金融監管規則嚴重缺失。諸多跨境數字金融業務都存在服務主體在一國,而註冊和經營、服務對象分佈在另一國的情況,但由於缺乏類似《巴塞爾協議》的數字金融多邊監管規則,此類業務的監管立場還需與多邊合作協議掛鉤,違規責任追索變得極為複雜,導致跨境數字金融業務的管轄權問題突出,嚴重降低了國際金融監管效率。

  為引領全球數字金融治理,一方面,我國應加強數字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依託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平臺,加強全球金融科技發展評估和風險監測,統籌解決跨境數字金融監管套利問題。同時,建立各國數字金融監管合作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協調各參與國的數字金融監管要求,增強監管口徑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我國應探索構建數字金融全球監管新體系。基於數字金融的技術依賴性和長尾性等特徵,在《巴塞爾協議Ⅲ》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設計數字金融創新監管體系。在設計過程中應當考慮各國監管框架和監管指標的協同性,尋求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從而為數字金融業務的管轄權認定提供參考。

  數字安全治理:以完善數據治理體系為保障

  數據交易的發展對傳統的國際貿易規則帶來衝擊,在數據跨境流動這一核心議題方面,國家間差異化的利益訴求始終無法被調和,國際數字安全監管規範性框架滯後於實踐。很顯然,即使在國際協議十分發達且國際公約屢見不鮮的今天,要通過一個具有相當普遍性的數字安全治理公約也並不現實。在此背景下,國家之間的數字衝突愈演愈烈,國際數字安全穩定難以維持。

  現實中,數字安全治理狀況不盡如人意。一方面,跨境數據流動境外執法困難。一般而言,一國數字安全監管機構的職權行使範圍受制于其主權範圍而不享有治外的監管權限,因此,如果跨境數據流動出現某些法律問題,在國內法境外效力、衝突法法律選擇以及境外執行等方面都會存在很大的爭議和不確定性,導致該國難以對非法的跨境數據行為實施合理有效的監管,引發數據安全問題。另一方面,建立適用於全球的數據治理規制困難重重。全球性的數據流動規則談判可能會耗費相當長的時間和成本,往往幾年甚至十幾年也難以達成一致。此外,各國在數據治理中的價值取向分歧較大,利益訴求迥異,難以構建一個能夠使各方滿意的統一規制。在此情況下,國際社會上的數據治理各行其是,極易引發矛盾和衝突,嚴重威脅全球數字安全。

  為引領全球數字安全治理,一方面,我國應探索帶頭成立區域間數據監管合作機構。在建立全球性的數據監管機構面臨極大阻礙的現實條件下,可以通過成立區域間數據監管合作機構來促進各國數據監管部門的對話與合作,以提升溝通效率,降低監管合作成本,為參與方提供一個信息互通共享、執法協商合作的國際數據監管信息交換平臺。另一方面,我國應嘗試推進各國的數據治理規制互認和模式融合。目前的代表性模式有歐盟的以地域為基準、以“充分性”認定為原則的規制模式,也有亞太經合組織確立的以組織機構為基準的行業自律模式。這兩種模式已經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發揮作用且具備相互承認和融合的條件,推進二者在制度上的融合能促進數據流動規制的區域協調,有望推動形成全球性的數據跨境監管標準。(作者單位:浙江大學中國數字貿易研究院)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