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重慶擬修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見義勇為最高可獲獎金20萬元
重慶日報訊 (記者 顏若雯)12月3日,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重慶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草案)》。
修訂草案明確了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條件,完善了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程式,並提出,根據見義勇為行為的突出程度和影響力,見義勇為人員可獲得的慰問金或獎金最高為20萬元。
修訂草案提出,見義勇為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産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搶險、救災、救人,表現突出的行為(具體情形見圖示)。
修訂草案還提出,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根據其事跡和貢獻,予以鼓勵表揚。事跡特別突出的,頒發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證書。
被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的,由區縣(自治縣)見義勇為工作主管機關鼓勵表揚,併發給不低於1萬元的慰問金;對事跡突出,在區縣(自治縣)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由區縣(自治縣)見義勇為工作主管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表揚,併發給不低於5萬元的慰問金。
對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證書的,由市政府發給不低於10萬元的獎金,對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再追加不低於10萬元的獎金。
修訂草案還完善了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就業、入伍、教育、稅收、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優待優惠政策。
在就業方面,見義勇為人員就業困難的,由人力社保部門優先介紹就業。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辦理證照等優待,依法落實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此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優先錄用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因見義勇為死亡、致殘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
在教育方面,修訂草案規定,教育部門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的子女給予下列優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進入公辦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參加中考、高考的,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給予優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將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制止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制止正在實施的侵害國有財産、集體財産和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主動協助有關機關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偵破重大刑事案件
■搶險、救災、救人
■其他見義勇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