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
來源:重慶日報  |  2021-04-01 10:03:23

  原標題:川渝協同立法在我市的首個成果——《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經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經川渝兩省市黨委批准,兩省市人大常委會簽訂了《關於協同助力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的合作協議》,明確將優化營商環境立法作為兩省市協同立法的第一個項目。3月26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四川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31日通過的《重慶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成為川渝協同立法在我市的首個成果。

  條例通過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充分聽取川渝兩地專家意見建議

  黎藜介紹,條例制定過程中,除堅持開門立法、深入調研論證外,還注重川渝協同、凝聚雙方共識。

  去年8月下旬,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專程赴四川開展了協同立法會商;今年2月下旬,川渝兩省市人大在西南政法大學舉辦了協同立法研討會,聽取西南政法大學、四川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四川省社科院、重慶大學、西南大學等兩地專家對兩地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

  實現川渝重要制度有機對接

  黎藜表示,川渝兩地人大圍繞協同立法積極行動、大膽探索、努力創新,在立法工作上建立協同機制、在價值取向上凝聚共識、在具體內容上溝通一致,總則對兩地協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了原則規定。

  條例第九條則明確按照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國家戰略,我市與四川省協同推進毗鄰地區合作、政務服務、公共法律服務、多元化糾紛解決、執法聯動、司法協作等方面工作,並在後續條文中進一步細化。

  條例明確了“協同推進成渝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支持成渝地區行業協會商會溝通交流互認”“推進建立成渝地區‘12345’政務服務熱線聯動機制”“推進川渝兩地法律服務資源共建、共享”等規定。

  兩省市條例有三十多個條款對同類事項作出了相類似的規定,實現了重要制度的有機對接。

  突出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發展保護

  條例突出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的扶持發展保護,明確要求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從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記者注意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並要求政府通過加強預算管理、跟蹤審計、績效考核、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針對市場主體反映的公用事業服務方面問題,條例規定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鼓勵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市場主體申請接入低壓供電的,供電企業接電時間不得超過8個工作日。

  針對行業協會商會亂象,明確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退出行業協會商會。

  立法禁止金融機構歧視性規定

  “對於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條例也有回應。”黎藜表示,條例在降低綜合融資成本方面,規定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信貸規模和比重;對符合條件的提供免抵押、免擔保、利率優惠、審批快捷簡便的融資服務。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禁止在授信中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設置歧視性規定,強制搭售保險、理財等産品,強制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重慶日報記者 顏若雯)

編輯:付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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