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袁某、龍某某濫伐林木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二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自願繳納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近7萬元用於購買碳匯減排量,以替代性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據了解,該案是重慶首例探索通過認購碳匯對受損環境進行修復的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原來,去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間,袁某、龍某某二人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工人採伐共計立木蓄積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並加以裝運、出售。經鑒定,二人濫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總價值為69131.3元,生態修復(植樹造林恢復)費用15089元。
公益訴訟起訴人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對袁某、龍某某二人濫伐林木損害林業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探索“以碳代償”,向重慶五中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袁某、龍某某二被告賠償生態修復金近2萬元,另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69000元用於購買碳匯減排量進行替代性修復。
對於這起“以碳代償”新類型法律適用案件,重慶五中院與渝檢五分院及市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充分溝通,又專程與重慶市碳匯交易平臺企業就碳匯項目合法性、碳匯司法合規性、“以碳代償”模式有效性、碳匯交易認購程式等問題進行反復協商,充分論證了碳匯替代性修復的現實可行性之後,合議庭主持雙方進行了調解。
最終,二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承認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自願用繳納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購買重慶“碳惠通”項目二氧化碳減排量(CQCER)進行替代性修復。
法官説法》》
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重大戰略部署。“以碳代償”可彌補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損失,達到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的目的,將實現一個更大範圍內溫室氣體平衡甚至減排,從而更好的用於抵消生態環境受損地的碳排量,與我國實施“雙碳”戰略的要旨完全契合。
“以碳代償”,即違法行為人以認購碳匯的方式代償其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價值損失及應承擔的相應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以碳代償”具有多次多重修復的放大效應,即違法行為人將司法裁判的資金以當時的碳匯市場價格兌換成等值碳匯完成司法執行程式,實現第一次替代性生態修復;該筆碳匯可以再次在碳匯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實現第二次甚至多次替代性生態修復。
如果將單一案件執行所得的碳匯逐筆存入司法公益碳匯賬戶,累積到一定額度後便可“零存整取”,再次進入碳市場交易變現後用於實施異地替代性集中生態修復,如此便將原來單個案件分散、零星、不便於維護監管的替代性修復任務集中起來,異地選擇一處場所實施,暨能發揮資金集中使用的效率,也能更好實現替代性修復的目的。異地集中替代性修復項目實還可以結合鄉村生態振興、法治教育、環保科普等內容建成一個多功能綜合性的生態司法實踐基地,以發揮集中修復效能的放大效應。
本案中,對環境功能損失的直接修復存在補植復綠修復週期較長、補種的幼樹固碳能力較低、難以達到恢復原狀的修復效果等客觀情況,且二被告因自身原因限制無法進行直接修復,其自願認購碳匯減排量用於替代性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購的重慶“碳惠通”項目自願減排量經過了授權機關的核證,是統一市場中的規範碳匯,具有合法性。因此,重慶五中院依法對當事人雙方的調解協議的效力予以確認,以積極推動多元化修復性司法的創新。(重慶日報記者 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