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更好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 三部門發文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更好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有效降低人民群眾保育教育成本,推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
《通知》堅持學前教育的公益屬性定位,通過規範收費項目、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健全收費政策評估優化機制、建立目錄清單制度、加強收費行為監管等,促進收費標準合理形成,更好發揮收費政策對優質普惠供給的牽引撬動作用。
《通知》明確,幼兒園收費項目包括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開設托班的還可收取保育費。其中,保教費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學前教育收取的費用;住宿費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保育費指幼兒園開設托班為2—3歲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收取的費用;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由家長自願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與幼兒園保育教育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
《通知》明確,普惠性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各地教育、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必要時可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
《通知》要求,各地制定調整普惠性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應在成本監審或調查的基礎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後的成本為依據,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機構性質、服務類型等情況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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