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福建召開新聞發佈會。會上通報,《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

發佈會現場
福建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陳文榮介紹,《條例》的貫徹實施,對進一步加強福建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防範應對海上安全風險,維護福建省沿海安定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條例》共五章、三十八條,包括總則、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員治安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總體既注重體現福建特色,又著力增強可操作性。
聚焦齊抓共管,織密協同防控網。《條例》要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明確“五海一邊”等涉海執法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執法協作,實現“信息互通、聯合執法、線索互移”;推進海岸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設,要求重點海岸、碼頭安裝智慧公共視頻設備,推動船舶定位裝置全覆蓋,促進船舶安全管理。此外,《條例》還設立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群眾舉報違法線索,構建“專業防控+群眾防線”的雙重屏障。
聚焦海岸要素,壓實主體責任鏈。《條例》明確公安機關建立海岸治安巡防制度,對沿海港岙口、碼頭以及從事海域生産經營活動企事業單位等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作出明確規定;對船舶修造主體、海岸經營性留宿場所、海岸危險區域以及群體活動的監管等均作出規定,最大限度消除海岸治安隱患。
聚焦重點難點,強化管理全流程。《條例》明確船長(船舶所有人)為船舶治安管理責任人,負責船員信息報備、安全知識培訓等,要求出海船舶必須清晰標明船名或識別牌號,配備並正常使用定位裝置,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停靠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入的海域、島嶼;明確出海人員需隨身攜帶有效證件,嚴禁無證駕駛、超載航行,不得攜帶、私藏、留用違禁物品等禁止性規定,從源頭防範安全風險。同時,《條例》針對福建省沿海鄉鎮船舶數量多、管理難等問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重點設定了鄉鎮船舶備案主體、禁止性行為和罰則等全過程管理制度,保障鄉鎮船舶規範經營作業。
聚焦法律責任,劃定違法高壓線。《條例》對違規修造船舶、未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船舶擅自進入禁限海域等行為,明確了責令整改、警告、罰款的階梯式處罰措施,確保“執法有溫度”;對涉及走私、偷渡、非法捕撈等違法行為,規定與刑事處罰的銜接機制,確保“執法有力度”;對在本省沿海範圍內查獲的無船名船號或者船舶識別牌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由相關部門聯合核查、分類處置,杜絕“一查了之、反復反彈”,確保“違法有代價”。
《條例》的出臺,標誌著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進入“法治化、規範化、智慧化”新階段。福建將以《條例》施行為契機,守住安全底線、服務發展大局,為建設“海洋強省”保駕護航。(文/圖 吳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