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把原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規定,統一降低為“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
之所以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統一司法裁判標準的要求。
一般説來,有償民間借貸的實質是借貸雙方各取所需,互利互惠。這必然建立在利率合理基礎上,一方面對出借人有利,使其能有較好回報,另一方面也對借款人有利,在滿足其借款需要的同時不至於造成過重負擔。健康的借貸關係,必須使雙方利益平衡。無論是用於發展生産還是其他需要,運用資金獲取利潤、利益的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借貸利率過高,借款人通過借貸創造的利潤還不及利息,勢必就會扭曲正常的借貸關係。至於高利貸,更會失去互利互惠的性質,使借貸變成出借人趁火打劫的行為。我國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反對高利貸,即將實施的《民法典》也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給地下錢莊、非法集資融資等敲響了警鐘。據此,《關於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服務實體經濟,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並通過修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保護標準加以明確。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直接關係借貸雙方切身利益。期待通過此次修訂,使民間借貸行為更規範、更健康。(吳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