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金融安全制度建設中,過去常用的微觀審慎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三種手段,尚不足以應對眼下和今後出現的新風險、新問題。為此,要與時俱進增加行為監管和宏觀審慎管理等手段,完善更有效的金融安全網絡。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將實施金融安全戰略等三大戰略。“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將“實施金融安全戰略”與糧食安全、能源資源安全並列,作為國家經濟安全保障的重要方面單獨列出,足見金融安全的重要性。
如此強調金融安全十分必要。儘管近3年來,我國宏觀杠桿率保持基本穩定,房地産金融管理大力推進,影子銀行處置取得階段成果,但受金融和實體經濟循環不暢、金融業自身週期性因素以及金融監管機制因素的影響,目前各類金融風險依然或多或少存在。
這些風險主要有幾方面:一是金融杠桿率和流動性風險有所降低,但並未完全消除;二是部分落後産能的信用風險抬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規模不容小覷,一旦加快處理呆壞賬,銀行業撥備消耗加快,資本補充面臨壓力;三是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屢禁不止,金融業違法犯罪率相對不低;四是國際金融市場的外部衝擊風險不可不防;五是房地産泡沫化、金融化傾向較強,是現階段金融風險防控最大的“灰犀牛”;六是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加大,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各類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政府購買服務、違規擔保等方式形成隱性債務,債務的隱蔽性提高,風險管控難度大。
在國家金融安全制度建設中,過去常用的微觀審慎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三種手段,尚不足以應對眼下和今後出現的新風險、新問題。微觀審慎監管制度在我國建立較早,更強調個體風險防控,主要是金融監管部門為防範個體金融風險,通過制定市場準入、凈資本、償付能力等要求評估和防範風險,其缺點是這類制度對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風險防控機制有待優化。存款保險制度是當金融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救助、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剛建立約6年,在風險評估、監測機制、信息共享機制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間。中央銀行為防範系統性風險對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央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在實踐中仍有待完善。
從近期國內外金融風險防控的實踐看,靠傳統的三種手段“吃老本”顯然不夠,要與時俱進增加行為監管和宏觀審慎管理等手段,完善更有效的金融安全網絡。一方面,從法律、監管、機構和消費者等角度,加強對金融機構具體經營行為和個人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這有利於減少分業監管、單純的牌照監管帶來的問題,增加對新金融業態的風險防控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與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逐步將主要金融活動、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基礎設施納入宏觀審慎管理。
“十四五”時期,金融服務高品質發展的任務更加繁重,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實施好金融安全戰略至關重要。金融監管作為整體,不能單打獨鬥,不能“刻舟求劍”,要始終以全面、發展、長遠的眼光看待金融風險防控和金融業自身發展,以微觀審慎監管為基礎,以行為監管為支撐,努力推動多種監管手段、多類監管制度的協同、有機統一。(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