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大股東與保險機構之間交叉持股,嚴禁大股東不當干預機構高管正常選聘;在交易行為上,禁止利用大股東地位謀取屬於保險機構的商業機會等。這是6月17日銀保監會發佈的《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給保險機構大股東劃出的行為準則紅線,意味著保險機構大股東監管開始進入強監管時代。
所謂保險機構大股東,《辦法》的界定是持有保險機構15%以上股權的;或實際持有保險機構股權最多的(含持股數量相同的股東);提名董事、監事合計兩名以上的;保險機構董事會認為對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條即算達標。
從銀保監會對保險機構大股東身份的界定,就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大股東對保險機構經營發展存在的重要影響。大股東的行為和決策,不僅決定著公司資本金的變化、資金投資取向等,而且會最終影響保險公司的盈利水準和償付能力。這也就是為什麼股權監管一直被視為非常重要且基礎的監管領域。
從實際情況看,近十年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吸引了不少産業資本持續進入。他們大多背景顯赫,實力雄厚,但卻不一定都很了解投資保險業需要有長期的資金準備,且前期投入大,盈利等待週期較長等特點。還有一些資金看中的是保險業帶長錢性質的現金流量,抱著“撈”快錢或為自己産業建立一個長期資金補充源的想法進入保險業。這給保險業帶來了資本不實、股票代持、不正當關聯交易等不規範現象和潛在風險。
針對這些風險,保險監管目前已經形成以《保險法》為基礎,《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多個規範性文件為輔助的監管體系。在規範大股東行為、提升保險行業公司治理水準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此次《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的出臺,更進一步紮緊了現有股權監管體系的風險籬笆。
《辦法》在多方面升級了對大股東行為的監管強度,包括在審慎投資上,要求保險機構大股東保持杠桿水準適度,確保投資行為與自身資本規模、持續出資能力、經營管理水準相適應;在入股資金上,明確規定保險機構大股東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在股權關係方面,實施穿透式監管,重申保險機構大股東要確保股權關係真實、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對大股東的表決權設定了質押保險機構股權數量50%的限定性紅線。
對大股東行為的強監管,將有利於建立更高效合理的股權監管機制,提高保險行業公司治理水準,特別是在當下保險業向高品質發展的重要階段中,強監管將是保險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江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