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風險提示指出,一些地方出現多起未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不規範使用“銀行”標識的情況,引發社會關注。
銀行是我國的重要金融機構之一,按類型可以分為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不同類型的銀行承擔著不同的金融使命。出現“銀行”字樣的金融機構,不管何種類型,都必須是經過監管部門批准,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等業務的機構。
近年來,在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公司或平臺似乎嗅到商機,上演了一齣出“東施效顰”的戲劇。比如,在營業場所或網站等顯著位置借“銀行”標識之名,套用“銀行”名稱命名相關生態資源經營發展平臺,打起了銀行經營模式的“擦邊球”。
這類公司或平臺根本就不是銀行機構,只是在發展形式上借鑒銀行業務展業,將某些資源像銀行吸收存款一樣存入,再經過平臺規模化“吸儲”和專業化整合後,與市場供需對接,農戶可以隨時提取或兌現。這種運用新型經營業態的做法,假如運營得當,可發揮出一定的規模效應,進而盤活相關資産,但也要在合規和有效監管之下健康運作。
在這些運作中,如果在公司或平臺的名稱上套用“銀行”標識,那就顯然不妥。未經批准使用“銀行”字樣,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有關規定,即“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某些公司或平臺命名時混淆視聽,不僅可能會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更有可能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因此,對有關公司或平臺動輒冠以“銀行”名稱的做法,必須加以矯正。一方面,對於這些公司和平臺來説,要慎用“銀行”字樣標識,一旦使用,須儘快主動改正,免得陷入法律糾紛。另一方面,監管部門應及時整改糾正不規範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同時,有關方面應做好釋法宣傳工作,將督導和執法相結合,依法協調推進規範“銀行”字樣使用清理工作。(王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