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促進養老理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養老理財産品試點地區擴至全國,試點期限為三年。試點機構擴大至符合開業滿三年、經營管理審慎等條件的理財公司。試點額度提高至各試點機構上年末凈資本扣除風險資本後餘額的五倍,金融監管總局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調整。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本次試點擴圍的同時,也進一步加強了養老理財産品試點與個人養老金制度的統籌銜接。除了試點範圍與個人養老金制度實施範圍保持一致外,理財公司同時參與養老理財産品試點和個人養老金理財業務的,新發行的養老理財産品也可以自動納入個人養老金理財産品名單。
在試點擴圍的基礎上,《通知》還要求機構不斷完善養老理財産品設計、探索提供多樣化養老金融服務。具體來看,《通知》要求豐富養老理財産品形態,鼓勵試點理財公司發行10年期以上,或者最短持有期5年以上等長期限養老理財産品。支持試點機構依法在養老理財産品購買、贖回、分紅等方面進行靈活設計,更好匹配投資者個性化養老需求。
同時,支持試點理財公司為每位投資者開立養老理財賬戶,記載投資者持有養老理財産品份額及其變動情況,協助投資者做好養老資金儲備和規劃。支持試點理財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為投資者提供養老理財顧問諮詢服務,但應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並做好利益衝突防控工作。支持理財公司投資與養老特徵相匹配的長期優質資産,加大對健康産業、養老産業和銀發經濟的支持力度。
在加強養老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方面,《通知》還提出了建立健全長期考核機制、強化産品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健全風險化解機制、統一平臺管理等具體舉措。《通知》要求,理財公司建立健全長期考核機制,將投資者長期投資收益等納入投資人員和銷售人員考核評價和薪酬體系,不得單一使用當期收益、短期收益或規模排名等評價標準。(證券時報 記者 秦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