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5日對外發佈《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範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經營行為,強化風險管理。
辦法明確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業務範圍、業務比例、經營區域、可收購資産範圍等事項,推動地方資産管理公司聚焦主責主業、有效服務地方。劃定經營紅線,明確地方資産管理公司不得從事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轉讓方承擔回購義務、幫助金融機構等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産、為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通道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等經營行為。
風險管理方面,辦法明確集中度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對單一客戶和同一集團客戶的股權、債權等投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産的10%、15%。明確流動性風險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産管理公司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優質流動資産應當不低於未來30天內的凈資金流出。明確關聯交易監管要求,規定地方資産管理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債權餘額不得超過自身上季末凈資産的50%等。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職責分工。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地方資産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加強與地方的監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共同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記者李延霞 張千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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