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第一部金融監管領域地方性法規將於12月施行 金融組織推介産品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來源:南寧晚報  |  2020-09-25 19:39:52

  ■本報記者廖欣 

  昨日上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有關情況。據了解,《條例》將於12月1日起施行,這是廣西第一部專門針對地方金融監管領域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填補了廣西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對於進一步規範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行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促進地方金融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地方金融組織名單等信息將對外公佈 

  近年來,隨著廣西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地方金融業發展速度明顯加快,地方金融組織加速涌現。據統計,截至今年8月末,廣西已有地方金融組織625家。《條例》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具體範圍,同時在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推進地方金融發展以及落實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例如,在監管制度方面,《條例》規定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息公示制度,公佈並定期更新地方金融組織名單以及相關行政許可、授權、備案等信息。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對地方金融組織實施分類監管,可以施行監管約談以及採取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定期報告、出示風險預警函、通報批評、責令改正等措施。此外,要求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統籌建立全區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管平臺,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做好監測、評估、風險預警、信息發佈等工作。

  推介金融産品應通俗易懂並提示風險 

  在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方面,《條例》規定,要保障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自主選擇。

  要求地方金融組織建立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推介與其自身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産品和服務。保障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知情權,在提供金融産品和服務時,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或者圖表,真實、準確、完整地向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如果違反這一規定,將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批准從事金融業務將被取締 

  在地方金融組織市場準入方面,《條例》明確,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准、授權、備案等手續。目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七類地方金融組織中,準入需要獲得批准的有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需要獲得授權的有地方資産管理公司。

  對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經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方可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條例規定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批准、授權的,將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將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將處以罰款。

編輯: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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