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西大力推進新能源汽車發展 建設運營公用充電設施獲補貼
近日,自治區財政廳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廣西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配套運營服務財政補貼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據悉,從2019年6月25日起,廣西取消新能源汽車購置環節的地方補貼,改為基礎設施和運營服務補貼。為更好推進政策落地,《通知》明確了補貼範圍、補貼標準、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補貼資金審批、支付及補貼資金安排等實施細則。
●補貼範圍
為在全區範圍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攻堅行動期間(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投運並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且已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政府監管平臺(“八桂充”)的充電樁、充電插座(含單位專用充電樁、充電插座)予以建設補貼及運營補貼(運營補貼以“八桂充”數據為準)。
●補貼標準
對充電設施建設和充電設施運營的補貼按成本(或費用)的20%進行補貼。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方式為一次性補貼。直流充電樁建設補貼每個樁體補貼總額不超過30150元;交流充電樁建設補貼每個樁體補貼總額不超過1150元;充電插座建設補貼每個插座補貼總額不超過500元。
充電設施運營補貼連續補貼3年,從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充電樁運營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單臺樁體補貼上限電量2000千瓦·時/(千瓦·年);充電插座補貼標準為0.14元/千瓦·時,單臺樁體補貼上限電量1000千瓦·時/(千瓦·年)。
●申報條件
充電設施建設或運營單位(企業)可向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提出補貼申請。申報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充電設施已建成投運;
2.屬於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或單位專用的充電樁、充電插座;
3.充電設施應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的現場檢測,並取得檢驗合格報告;
4.按要求接入自治區電動汽車充電服務及政府監管平臺(“八桂充”),並由“八桂充”運營單位出具接入證明;
5.充電設施項目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期間建成投運。
(記者韓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