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進口白糖11478噸 主犯獲刑13年罰3200萬
來源:中新網  |  2021-01-15 09:40:04

  中新網南寧1月14日電 (劉長林 易葉林)南寧海關1月14日通報,近日,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海關緝私局隸屬欽州海關緝私分局偵辦的“2020.1.1”范某某等人走私進口白糖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首犯范某某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3200萬元,判處團夥其他主要成員10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150萬元至350萬元不等的罰金。

  該案係欽州海關緝私分局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偵辦。當日,在海關總署緝私局的統一指揮下,南寧海關緝私局與石家莊海關緝局開展聯合行動,共出動警力110余人,在廣西南寧、東興,河北石家莊、邢臺,浙江杭州等地開展集中抓捕,成功抓獲范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0名,一舉打掉涉嫌偽報品名走私白糖團夥4個,現場查扣涉案白糖675噸,凍結涉案賬戶40余個。

  經查實,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間,以范某某為首的犯罪團夥通過一般貿易渠道以偽報品名方式,將進口白糖申報成糖果預混粉,逃避海關監管,從廣西欽州港口岸走私進口泰國産白砂糖73票共計11478噸,案值7976.92萬元。

  該起案件的成功破獲,打響了“國門利劍2020”打私聯合專項行動的第一槍,被列為海關總署緝私局一級掛牌督辦案件,獲評“全國稅收徵管十佳案例”。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偷逃應繳稅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范某某等人的行為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被認定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最終逃不過法律的嚴厲制裁。

  我國是世界上主要的白糖消費市場之一,走私白糖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國家經濟秩序,破壞農業生産基礎。案件的定罪判決,狠狠打擊了食品走私違法犯罪,有力維護了白糖市場秩序。下一步,南寧海關緝私局將持續高壓嚴打,切實維護國家農業産業安全和老百姓食品安全。(完)

編輯:唐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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