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寧訊 (記者/廖志榮 實習生/譚馨鑫)近日,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自治區黨委統戰部、自治區民宗委聯合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評審命名管理辦法》,對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的評審命名範圍、申報條件、申報程式、評審命名程式、撤銷命名情形以及示範區示範單位管理等作了規範。
《辦法》明確,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評審命名管理工作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評價標準,遵循注重實效、突出示範、嚴格標準、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通過競爭性選拔,擇優命名。
《辦法》規定,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包括示範區和示範單位。示範區的範圍包括縣(市、區)、鄉鎮(街道);示範單位的範圍包括機關、社區、村、學校、企業、連隊、宗教活動場所、新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相關單位等。
《辦法》提出,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命名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後向自治區民宗委提出復查申請,並提交地區(單位)創建工作自查報告,經復查符合標準的保留榮譽,不符合標準的不保留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