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出臺生豬調運新規
來源:廣西日報  |  2021-03-29 10:33:03

  自4月1日起,除中南區其他省份(廣東、海南、福建、湖南、江西) 的種豬和仔豬外,暫停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豬調入我區。從中南區其他省份調入我區的種豬和仔豬實行“點對點”調運報告制度

   跨省調入的生豬及生豬産品經公路運輸的必須經指定通道檢查站查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接收未按規定“點對點”調入報告、未經指定通道檢查站查驗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産品

  本報南寧訊 (記者/陳靜 通訊員/畢朝斌)3月27日,記者從自治區農業農村廳獲悉,為做好非洲豬瘟防控,保障全區生豬生産健康發展,我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對生豬調運作出新規定。

  自4月1日起,除中南區其他省份(廣東、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的種豬和仔豬外,暫停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豬調入我區。從中南區其他省份調入我區的種豬和仔豬實行“點對點”調運報告制度。

  養殖場應在調入種豬、仔豬前12日內向屬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廣西養殖場“點對點”調運報告表》,並規定了跨省調入我區種豬和仔豬的養殖場應具備的條件。

  從中南區內其他省份調入我區或我區調出到外省的種豬和仔豬應附有備註非洲豬瘟病原檢測結果為陰性及檢測報告編號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所調運種豬、仔豬必須經省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非洲豬瘟檢測實驗室進行非洲豬瘟抗原檢測,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種豬抽檢比例為100%,仔豬抽檢比例不低於10%,且抽樣檢測日期為啟運前7日內。

  運輸種豬、仔豬的車輛必須是經備案的車輛,且符合有關生豬運輸車輛的要求。運輸車輛裝載生豬前和卸載生豬後應當按規定清洗消毒。從我區産地調運生豬的,應取得運輸車輛清洗消毒憑證。

  養殖場業主或承運人從中南區其他省份調入種豬和仔豬,應當在生豬運達輸入地前1日向輸入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運達輸入地後接受當地農業農村部門的監督檢查,並隔離觀察飼養21天。隔離期滿臨床檢查無異常並按不少於10%比例抽樣檢測非洲豬瘟抗原和抗體,結果均為陰性的可混群飼養。

  在我區內跨縣調入種豬、仔豬或其他生豬,養殖場(戶)業主應當在生豬到達輸入地養殖場(戶)後2天內向輸入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跨縣調入的種豬、仔豬或其他生豬,養殖場(戶)應按照規定報告、隔離飼養,經實施口蹄疫強制免疫21天后,按規定申報産地檢疫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方可再次調運。

  跨省調入的生豬及生豬産品經公路運輸的必須經指定通道檢查站查驗合格後方可進入。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接收未按規定“點對點”調入報告、未經指定通道檢查站查驗合格的生豬和生豬産品。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得受理貨主為已經進入運輸、交易、屠宰環節的生豬進行轉運分銷的檢疫換證申報,不得換發動物檢疫證明。

  對未按規定調入生豬發生疫情被強制撲殺的,一律不予以補助,造成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擴散的,移交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編輯:楊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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