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生活及工地噪聲污染將由城管執法處罰
來源:南寧晚報  |  2021-08-09 10:05:03

  原標題:《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將於9月1日起施行 生活及工地噪聲污染將由城管執法處罰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9月1日起施行。其中《條例》明確規定原來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惡臭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將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

  《條例》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集中行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的同時,還明確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可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其中,明確了在建設工地發現違法行為,責令停止建設後當事人仍不停止建設的,經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等措施。

  經營者不在指定區域經營,還佔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沿街叫賣,影響交通或者影響他人生産生活,責令不改正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有權扣押經營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

  對在城市道路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責令不改正的,責令車輛不得上路行駛,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扣押運輸車輛。

  《條例》明確規定在執法活動中,對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採取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此外,在執法文書送達方面,《條例》規定,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傳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還應當簽訂確認書。針對有關違法建築物、構建物、設施的執法文書,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者以拒接電話、搬離原住所等方式逃避、規避送達這類情形下的適用方法等。

  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及執法部門法律責任方面,一旦發現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採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收集證據,或者偽造、隱匿證據的;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南寧晚報 記者彭媛媛 實習生陳春伲)

編輯:楊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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