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加強生豬及生豬産品調運管理
來源:廣西日報  |  2022-03-04 09:41:04

  ■ 原則上禁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生豬調入我區

  ■ 跨省調入種豬、仔豬實行“點對點”調運報告制度

  ■ 加強跨省調入屠宰用途生豬的“點對點”調運備案管理

  ■ 加強跨省調運生豬的監管,運輸途中不得無故停留或者改變路線

  近日,自治區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發佈通知,進一步加強入桂生豬及生豬産品監督管理,防控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

  根據規定,原則上禁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生豬調入我區,但以下情形之一的生豬除外:種豬、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於育肥飼養);農業農村部公佈的非洲豬瘟無疫區、無非洲豬瘟小區養殖單元(養殖場)生産的生豬;屬於中南區(廣東、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省)並經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佈的無非洲豬瘟小區養殖單元(養殖場)生産的生豬;屬於中南區並經農業農村部或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佈的符合非洲豬瘟凈化場標準的養殖場生産的生豬。

  加強跨省調入種豬、仔豬的管理。外省調出和我區調入種豬、仔豬的養殖場應當符合一定條件。實行“點對點”調運報告制度,養殖場應當在跨省調入種豬、仔豬前12日內向屬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表。從區外調入種豬和仔豬,養殖場業主或承運人應當在生豬運達目的地後24小時內向輸入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接受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隔離觀察飼養21天。

  加強跨省調入屠宰用途生豬的“點對點”調運備案管理。外省調出屠宰用途生豬的養殖企業應同時具備一定條件。申請生豬“點對點”調運的屠宰企業應具備《中南區生豬調運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條件。每一批生豬調運前,輸出地養殖場應取得屬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核發的《供桂生豬“點對點”調運審查表》,並經檢疫合格取得動物檢疫證明後方可調運,表格和證明隨貨同行。

  加強跨省調運生豬的監管。調入我區或調出我區的生豬應當在調運前的7天內進行非洲豬瘟病原學抽樣檢測。外省調入的生豬及生豬産品必須經過我區公佈的運輸動物及動物産品指定通道檢查站查驗合格並簽章,運輸途中不得無故停留或者改變路線。跨省調出我區生豬、生豬産品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輸入地的規定做好備案、疫病檢測等相關工作。發生疫情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禁調限調政策。(廣西日報 記者/陳靜)

編輯:楊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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