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統一裁判尺度 案件歸口辦理 省法院出臺指導意見規範仲裁司法審查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於規範仲裁司法審查支持仲裁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試行)》和《湖北法院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審理指南(試行)》,進一步明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統一裁判尺度、規範辦理程式,推動優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仲裁作為一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化解經貿投資爭議方面,具有保密、便捷、靈活、高效的特點,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過程中起著獨特作用。參與起草的省法院民四庭法官胡芳介紹,《指導意見》和《指南》首次以規範仲裁司法審查工作為抓手和切入點,結合湖北實際,就支持和監督仲裁工作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可操作性的舉措。
湖北省法院參與起草工作的程建曉告訴記者,作為自治性解決糾紛的制度,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裁決作出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指導意見》和《指南》要求,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嚴格依照相關法律、國際公約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定事由進行審查,避免以訴訟程式套用仲裁程式,準確適用仲裁規則,保障“一裁終局”制度的落實。
為保證裁判尺度的統一,《指導意見》和《指南》明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全面推進案件歸口辦理。由全省各中級法院及專門法院審理涉外商事案件的審判庭(合議庭),專門負責辦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經審查,擬認定仲裁協議無效,撤銷或不予執行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不予認可和執行港澳臺仲裁裁決,不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向省法院報核。
《指導意見》和《指南》提出,要以智慧法院和信息化建設為契機,建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數據信息集中管理平臺,統一全省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法律適用標準,規範仲裁協議效力的認定、案件執行、保全措施、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等操作程式。
兩份文件還明晰了司法審查標準,對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我國內地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等案件,逐一細化明確司法審查的重點及處理原則。(湖北日報記者袁超一、通訊員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