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從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出臺《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工作辦法》,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反映審判執行工作問題渠道。
根據此前出臺的“湖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投訴聯動處理辦法”,對發生在湖北省範圍內的損害營商環境行為,各類市場主體提出投訴的,省政府營商環境投訴平臺和湖北省非公有制企業投訴服務平臺按照投訴內容、職責分工,轉交有關單位辦理。
湖北省法院《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工作辦法》明確,省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省投訴平臺建立投訴轉辦聯絡機制,負責對省投訴平臺轉辦材料進行甄別處理,按照投訴內容、職責分工轉交給相關職能部門或相關法院審查。辦理結果由省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統一要求回復投訴受理機構。辦理單位或部門接到轉辦的投訴材料後,可以根據材料反映的問題,通過聽取投訴人意見、查閱案件材料、請承辦人員説明等方式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審查處理的職能部門和相關法院,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處理意見、採取的整改措施、存在延期事由的情況等,報省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過程中需啟動行政程式或者法律程式的,辦理時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為便於轉辦工作,省法院與省投訴平臺確定負責投訴轉辦事項的聯絡員。省法院各職能部門和各中級法院,應當確定1名至2名與省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銜接的聯絡員。
省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張競告訴記者,該院將不定期與省投訴平臺互相通報工作情況,即省法院通報投訴的重大典型案件處理情況,省投訴平臺向省法院反映辦理投訴的效果及對法院的意見和建議等。全省法院可參照“湖北省營商環境問題投訴聯動處理辦法”,對直接向法院投訴涉及營商環境的事項,建立相關的受理、審查和回復程式。(湖北日報記者袁超一、通訊員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