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來源:河北新聞網  |  2021-04-16 10:45:41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章,作為“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四條。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五、將第五十三條,條序調整為第四條。

  六、將第五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以一百四十名為基數,每五千人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四十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總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款修改為:“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以四十五名為基數,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五名。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總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上述規定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七、將第十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情況應當在三十日內按規定備案。”

  八、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選舉結束後,選民名單以選區為單位整理匯總,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保管。”

  九、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選舉結束後,由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宣佈。當選代表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按選區予以公佈。”

  十、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法制、監察司法、財政經濟、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建設等專門委員會,少數民族自治縣或少數民族較多的縣可以設立民族委員會。”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縣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全體會議通過。”

  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條序調整後,重新公佈。

編輯: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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