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啟動《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辦理工作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2022-06-24 19:08:35

  為進一步規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管理,大力提升維護管理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河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制定了《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並於2021年12月16日印發執行。隨後,滄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正式啟動《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辦理工作。2022年6月24日,滄州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就滄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辦理工作的相關情況作出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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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會現場

  據介紹,《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是規範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加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需要。新竣工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前,應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租賃使用的,應在簽訂租賃使用合同後5日內辦理。

  工程隸屬單位發生變動時,應明確工程承接單位,簽訂承接合同,明確人防工程相關權利和責任,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簽訂合同5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並提供承接合同等相關材料;工程使用單位發生變動的,簽訂合同5日內報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工程隸屬單位和工程使用單位變更的,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辦理新《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原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實行審驗制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每年進行審驗,審驗不收取任何費用。審驗工作前,由登記單位按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技術標準自檢合格後,方可申請審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現場核驗,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審驗手續,不符合要求的,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合格後方可辦理審驗手續。

  工程隸屬單位或工程使用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採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擅自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功能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不落實安全使用措施、不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的;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從事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的;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後,未開發利用的;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後,未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轉讓、轉租人民防空工程不按規定進行變更登記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此外,《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不得偽造、冒用、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人民防空工程開發利用進行監督檢查。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辦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建立臺賬並及時歸檔;鼓勵支持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開發利用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及時服務社會群眾。申辦人以虛假材料欺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的,原發證機關有權撤銷登記,收回《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文/圖 王珊珊 崔龍騰)

編輯:李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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