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臺《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 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國際在線  |  2022-07-29 13:10:48

  國際在線河北消息(李雨馨):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九條,圍繞港口建設污染防治、港口運營污染防治、港口船舶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範,是全國首部專門針對港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規範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為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明確監管職責。《條例》明確港口屬地政府污染防治責任,規定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港口污染防治各環節的設施能力建設,統籌解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明確生態環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監管職能。

  強化主體責任。《條例》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完善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優化生産作業流程,應用先進適用的環保技術,優先使用清潔能源設施設備,提高清潔生産水準,防治環境污染和危害;明確港口經營人在污水處理、固廢處理、揚塵防治、裝卸存放貨物、港口運輸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責任;強調港口經營人防污設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設備設施配置責任,要求港口建設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和貨物種類相適應的防污設施。

  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條例》加強全過程監督管理,條例專設兩章分別對港口建設各環節和港口運營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細化全鏈條監督管理,對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儲、接收、轉運、處置等工作流程進行了規範;強化全要素監督管理,系統規定了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等污染防治要求。

  健全監管制度。《條例》明確負有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聯合執法,提高綜合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準,並通過現場檢查、視頻監控等方法對港口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對掛牌督辦、信息公開、淘汰工藝和設備等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

編輯:張瞬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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