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品質獎管理辦法》印發實施
來源:河北日報  |  2022-08-19 19:00:54

  8月8日,河北省政府印發實施《河北省政府品質獎管理辦法》,深入推進品質強省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業加強品質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示範和帶動高品質發展。

  河北省政府品質獎(以下簡稱省政府品質獎)是經中央批准設立的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以省政府名義開展,是河北省在品質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品質管理水準卓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明顯的組織,以及品質工作成效顯著、對品質強省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省政府品質獎每2年組織實施一次,每屆評選表彰組織獎、個人獎各不超過10個。

  申報省政府品質獎的組織應當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積極推行先進的品質管理方法,實施首席品質官制度,品質管理體系健全並有效運行,不斷創新和完善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堅持品質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品質文化,在品質水準、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並達到國內先進水準。

  申報省政府品質獎的個人應當從事品質或品質相關工作5年以上,且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品質工作不少於3年;有較強的品質意識和創新意識,在品質管理實踐中形成了特色的方法、經驗或成果,為區域、行業、産業高品質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省政府對獲得省政府品質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並頒發證書、獎牌或者獎盃。獲得省政府品質獎組織獎的,獎勵人民幣50萬元;獲得省政府品質獎個人獎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

  獲得省政府品質獎組織獎的獎勵經費主要用於獲獎組織的品質改進與創新、品質技術攻關、標準化建設、人員培訓和優秀員工品質獎勵、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等。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揮典型帶動和示範引領作用,併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生重大品質、安全等事故,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及違反該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或獎盃,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開。(河北日報 記者馬彥銘)

編輯:李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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