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來源:黑龍江日報  |  2021-03-23 11:17:20

  女子不忍家暴與丈夫分居,不想頻頻遭受丈夫騷擾、要挾,那麼,她該如何保護自己?3月18日,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發出《民法典》實施後,大慶市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保護了婚姻中女方的人身安全。

  婚後遭遇家暴起訴離婚

  家住大慶市高新區的姜女士婚後與丈夫王先生經常因一些小事發生爭吵。今年1月中旬,兩人再次發生矛盾,王先生對姜女士進行了毆打。姜女士無奈報警求救,公安機關很快出警,對王先生作出了《家庭暴力告誡書》,並對王先生進行告誡。

  隨後,姜女士離開家到親屬家躲避。但丈夫收到告誡書後,仍然對與其分居的妻子實施恐嚇,並來到妻子的新住處,用磚頭砸門或以孩子相要挾,嚴重影響了姜女士及其親屬的正常生活。

  姜女士在3月12日向法院起訴離婚。

  害怕受傷申請“保護令”

  起訴離婚後,姜女士擔心對方不同意,也害怕自己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為維護自身權益,3月15日,姜女士在律師帶領下,鼓起勇氣,以其有遭家庭暴力危險、急需保護人身安全為由,向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接到申請後,承辦法官賈彪第一時間審查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及相關證據,並與公安機關和社區取得聯繫,進一步了解雙方糾紛情況及家庭暴力事實情況。

  審查認為,申請人姜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王先生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姜女士及其相關親屬。

  隨後,法官依法向當事人送達,同時抄送轄區派出所及居委會協助執行,合力監督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發生。

  為受害者撐起“保護傘”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

  只要家庭成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均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此外,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不以傷害後果(身體、精神損害)的産生為必要條件,經常性的謾罵、恐嚇等,也屬於家庭暴力,可導致受害人感到畏懼、恐慌。

  法官賈彪表示,未成年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當法定代理人是家暴實施者時,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暴力行為的,受害人也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如同居的男女朋友間,發生家庭暴力行為。(記者 李民峰 趙吉會)

編輯:劉才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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