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辦法8月起實施:三年未推動成立業委會物管會重選
來源:生活報  |  2021-07-16 13:38:19

  原標題:我省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辦法下月實施 三年未推動成立業委會 物管會重選

  黑龍江省物業管理出新措施,8月1日起實施!7月15日,記者從省住建廳獲悉,黑龍江省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辦法出臺,今後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將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承擔業主委員會相關職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讓小區有人管。

  沒有業委會要組建物管會

  沒有業主委員會,小區有問題誰來管——物管會。按照辦法規定,以下情形要組建物管會: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雖然具備成立業主大會基本條件,但因相關原因影響未能成立的;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後,未能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的;需要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協助後,仍不能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的。

  符合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條件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擬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事項公告公示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建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

  物管會成員不能欠物業費

  按照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組建一個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由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業主代表等7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佔成員總人數半數以上,成員中應當有中國共産黨黨員。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中的業主代表,要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文化水準,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依法交納物業費用和維修資金;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未有《黑龍江省住宅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物業使用和維護禁止性規定的行為;未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情形。

  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推薦。業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小區業主聯名推薦或者業主自薦。聯名業主人數應當不少於10名;房屋總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含10萬平方米)的物業管理區域,居(村)民委員會可劃分若干區域組織業主聯名推薦或者業主自薦。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不足300戶的,聯名推薦業主代表的聯名人數和業主自薦徵得業主同意的人數,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物管會定期向業主通報工作情況

  辦法規定,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物業管理委員會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表和印章刻製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製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屆時,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包括以下事項。

  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委員會年度履職情況;

  組織業主依法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人,代表業主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解聘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

  擬定物業共有部分、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組織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維修資金的補交、續交;

  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物業服務人對物業服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用;

  組織業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制止;

  製作和保管會議記錄、共有部分的檔案、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

  定期向業主通報工作情況,每年公示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中業主代表應當交納的物業費用情況;

  協調解決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産生的糾紛;

  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執法管理工作;

  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共同決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有三種情形之一時,物業管理委員會解散:一是已選舉業主委員會的;二是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其他客觀原因致使無法存續的;三是三年期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選舉。(記者 張立)

編輯:劉才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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