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公租房新規10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輪候期不得超過3年
來源:哈爾濱日報  |  2021-08-17 13:17:14

  為完善多層次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城鎮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運營維護、租賃補貼發放等,省住建廳近日 印發《黑龍江省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管理辦法》。依據《辦法》,公租房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但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也不得空置。《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租房每套建築面積不超60平方米

  《辦法》所稱保障對象,為城鎮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邊緣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家庭。

  依據《辦法》,公租房保障面積原則上每套住房建築面積不應超過60平方米。公租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相結合。實物配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市場化租房。

  採取實物配租方式進行保障的,公租房租金標準應當依據同地段相近樓層、朝向房屋的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準、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級分類確定並動態調整。採取發放租賃補貼方式保障的,租賃補貼發放額度按照租賃補貼面積和每平方米補貼標準確定。租賃補貼面積為公租房保障面積標準與被保障對象現住房面積的差額。

  符合條件申請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辦法》提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由戶主或委託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係。具有當地戶籍、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常住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從事公交、環衛等服務行業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也可由用人單位統一收集申請材料並完成初審後,提交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經聯合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有關鎮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租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在當地城鎮實際居住;

  (二)無住房或現有住房面積低於當地規定的標準;

  (三)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四)未享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就業地城鎮戶籍或居住證;

  (三)新畢業或在當地工作不滿一定年限(原則上可限定為3-5年),具體年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五)在就業地無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申請任何保障性住房;

  (六)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具有就業地居住證;

  (三)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具體年限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四)在當地無住房;

  (五)個人或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租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六)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租賃補貼按月或季度打到保障對象卡內

  對登記為保障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租房。市、縣住房保障部門應合理確定公租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佈,輪候期不得超過3年。

  保障對象家庭成員中含有城鎮殘疾人家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及其他優撫對象、傷病殘退休軍人、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獲得全國英模稱號及省部級以上勞模家庭、進城農村貧困人口、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群體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公租房。

  復審通過的保障對象,市、縣住房保障部門可採取隨機搖號為主,綜合評分為輔的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採取綜合評分的應當綜合考慮優撫有待、輪候時間、住房困難程度和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等因素科學制定評分方法,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公佈實施。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後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

  採取發放租賃補貼方式進行保障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保障對象簽訂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標準、額度、發放期限和停發補貼事項及違約責任等。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公租房信息系統批量代付功能,將租賃補貼直接發放到保障對象銀行卡內,實現隨時查詢、公開透明、實施監測。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租賃補貼,不得推遲、延期或佔用租賃補貼資金,並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後一次租賃補貼的核發。

  房産仲介不得代理轉讓公租房

  《辦法》提出,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核獲得公租房保障資格的,取消其保障資格,並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對已經獲得公租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責令限期退出實物配租的公租房並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

  房地産仲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託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轉租公租房。違反此規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住房保障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記者 王丹)

編輯:于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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