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用人單位不當得利糾紛案件,被告物業公司當庭履行賠償義務。法官高效、妥善化解了矛盾糾紛,解決了當事人的急難愁盼問題,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人和”。
2021年11月,被告物業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253名員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原告的丈夫生前係該物業公司的員工,也是團體意外險的被保險人之一。2022年9月,原告的丈夫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原告為其辦理喪事後,找到物業公司負責人理賠,卻被告知公司投保的是僱主責任險,需按照死者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比例扣除相應的保險賠款,否則不予理賠,原告無奈向物業公司負責人交付了現金。事情發生以後,原告得知物業公司投保的是人身意外傷害險,並非僱主責任險,便要求物業公司負責人返還交付的現金,遭到拒絕後訴至法院。
為快速高效化解矛盾,承辦法官收案後立即與雙方當事人取得聯繫,迅速了解案情。溝通中,法官發現被告物業公司負責人法律意識淡薄,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法官向其釋法明理,説明案涉行為的法律後果及危害程度,並提出初步調解意見。在法官的調解下,被告物業公司同意返還原告交付的現金並當場履行,案件得以圓滿解決。調解結束後,承辦法官再次對物業公司負責人進行了普法教育,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為目標,把調解工作貫穿案件審理全過程,努力提升司法服務水準,用心用情為人民群眾辦實事、解難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文 耿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