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臺《條例》 規範凈化電信市場
來源:人民網  |  2020-12-16 09:50:07

河南出臺《條例》 規範凈化電信市場

  人民網鄭州12月15日電(尚明楨)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電信用戶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免費試用電信業務期滿後未經用戶確認,不得轉為收費項目……12月15日,河南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河南省電信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是繼江西、遼寧、湖南省之後,全國第4個完成地方電信行業立法的省份。《條例》的制定過程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貫穿立法工作始終,在價值取向上以保護電信用戶利益為導向,同時平衡各方利益,解決河南電信市場發展和管理中的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目前,電信市場依然存在侵害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為此,《條例》將用戶權益的保護作為重點進行規範,就電信用戶的服務選擇權、商業性信息及騷擾電話、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投訴與申訴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在電信用戶的自由選擇權方面,《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電信用戶享有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用戶提供攜號轉網服務。民用建築開發者、所有者應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條件,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對此,《條例》第五十七條設定了罰則,對於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且拒不改正的,對民用建築開發者或者所有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分別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在商業性信息及騷擾電話的問題上,《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電信用戶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加強技術手段建設,提升識別和攔截能力,加大對商業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騷擾電話的治理力度。”

  針對電信收費問題,增加了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免費試用電信業務,試用期滿後未經電信用戶確認,不得轉為收費項目。”增加了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計費系統進行檢測並向社會公佈;發現電信用戶超過此前三個月平均電信費用三倍以上的異常電信費用時,應當及時告知電信用戶,並採取措施,協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

  此外,《條例》還對電信業務經營者收集用戶消息的限制、用戶個人信息的保護等方面作出了嚴格規定。

編輯:萬慶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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