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鄭州8月11日電(辛靜)為有效維護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聯合發佈了《關於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有關法律規定的通告》,不聽從防疫指揮,辱罵、毆打醫護人員、防疫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構成犯罪的,被追究刑責。
《通告》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服從國務院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省疫情防控指揮部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服從各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落實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對於不聽從防疫指揮,擾亂防疫秩序,辱罵、毆打醫護人員、防疫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瞞報、謊報行為如何處理?《通告》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行程、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報告等瞞報、謊報行為,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的,依照有關法律從嚴懲處。
同時,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拒不接受強制執行,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確診的感染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給予治安處罰;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告》還明確,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