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揭開數字貨幣的神秘“面紗”

2017-04-07 14:11:07|來源:上海證券報|編輯:許煬

  嚴格意義上的數字貨幣,即依託分佈式規則、智慧代碼來發行和運行,其信用支撐已經距離央行的中心化機制越來越遠,完全依靠某種自發運行的規則來加以支撐。雖現在規模尚小且技術還需成熟,但未來對現有的貨幣機制可能帶來重大影響。

  從正面角度來看,央行對法定數字貨幣探索,通過剝離和運用去中心化貨幣的某些技術特徵,最終有可能帶來更高的貨幣交易效率、更低的成本、更精準的政策執行、更有效的反洗錢等風險控制,從而深刻改變人們的生活以及現代貨幣體系。

  近期,關於央行推動法定數字貨幣研究與落地的消息,引起了各方廣泛關注。實際上,自從比特幣變得日益火爆以來,數字貨幣便已成為業內外的熱點話題。然而,由於基本概念、內涵與邊界存在大量含混之處,對數字貨幣的認識也産生了諸多迷惑,甚至經常出現“雞同鴨講”的現象。對此,我們需要系統梳理數字貨幣的發展脈絡,清醒認識其究竟能夠給貨幣金融體系帶來怎樣的影響。

  理解數字貨幣的三大視角

  基於貨幣背後的信用支撐

  隨著技術發展日新月異,“貨幣”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要厘清什麼是數字貨幣,還需從電子貨幣的概念説起。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電子貨幣是指通過銷售終端和設備直接轉賬,或電腦網絡來完成支付的儲存價值或預先支付機制。國際清算銀行早在1996年就開展了一系列研究,認為電子貨幣可能會影響到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比如説影響央行控制的利率和主要市場利率的聯繫。

  那麼,我們理解電子貨幣,就需要從其背後的信用支撐入手。因為當前的國際貨幣體系,本質上還是信用貨幣機制。自從上世紀30年代發生了世界性經濟危機,歷經佈雷頓森林體系和牙買加體系的崩潰,主要國家先後脫離金本位和銀本位,國家所發行的貨幣紙幣不能再兌換金屬貨幣,因此,信用貨幣便應運而生。

  其一,貨幣的電子化。最為典型的法定電子貨幣的信用支撐,或者直接來源於各國央行,或者是由銀行業機構提供直接支持,央行依託委託——代理關係給予間接信用支撐。以信用卡為代表的傳統電子支付創新,以及金融機構電子錢包的出現,實際上都屬於貨幣的形態和體現發生了變化,但沒有跳出央行信用直接或間接的覆蓋範疇,也沒有帶來新的貨幣創新,更多是貨幣的“形態”轉為電子化。

  在此意義上看,“電子貨幣”所含範圍極廣,如信用卡、儲蓄卡、借記卡、IC卡、消費卡、電話卡、煤氣卡、電子支票、電子錢包、網絡貨幣、智慧卡等,幾乎包括了所有與資金有關的電子化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

  其二,非銀行機構的電子貨幣。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非銀行機構介入電子支付工具的提供之中,也對貨幣結構和範疇帶來新的影響,其信用最終性支撐與央行的聯繫變得更弱一些,因此成為各國監管的重點。

  如歐元區專門制定規則,用以監管在信用機構之外發行以電子貨幣為支付方式的企業或任何法人。歐盟電子貨幣監管制度從電子貨幣機構的準入條件、活動範圍、限制以及電子貨幣可贖回性等各個方面,對其開業、經營和審慎監管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其認為,“電子貨幣”是電子貨幣發行商通過收取貨幣資金髮行的,用於支付交易目的、且能夠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的電子化的貨幣價值,它表現為持有人對發行人所享有的要求權。

  再如,美聯儲對於電子貨幣發展多采取觀望態度,認為由非銀行機構來發行電子貨幣,不會對銀行造成威脅,因為銀行有良好的聲譽,所以消費者較傾向於信賴由銀行所發行的電子貨幣。當然,這也是建立在美國有更加複雜嚴格的、多層次行為監管機制的前提之下。

  在理論上,如果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匿名性、流動性過高,且可能直接進行跨行轉接清算,則具有了某種貨幣屬性。由此看,由非銀行支付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雖然仍在現有監管體系內,但也可能帶來一些新的貨幣創造,同時,與央行的最終信用支撐之間的聯繫,變得更加弱。極端來看,如果一家非銀行電子貨幣發行機構倒閉,如無特殊救助措施,其最終信用支撐就是其商業信用。

  其三,網絡虛擬貨幣。在多元化的網絡經濟時代,也出現了由某些“網絡貨幣發行主體”提供信用支持的虛擬貨幣。如果這些虛擬貨幣最終用於購買程式開發商所提供的電子産品,則交易中真正發揮媒介作用的是現實中的貨幣,虛擬貨幣並未形成獨立的電子貨幣。如果虛擬貨幣不是從程式開發商中兌換獲得、且交易對手不是貨幣發行方(程式開發商),那麼這種虛擬貨幣就可能獨立地在虛擬世界裏執行其商品媒介的功能,如遊戲玩家在淘寶網上用人民幣交易某種遊戲幣,或者用遊戲幣購買現實中的商品與服務,這時也産生了一些貨幣創新功能。當然由於其規模通常較小,對現實經濟的影響並不顯著。

  其四,加密數字貨幣。上世紀80年代,一批國外專家開始研究基於特定密碼學的網絡支付體系,並且探討了匿名密碼貨幣,由此出現了作為電子貨幣高級階段的、新型數字貨幣的萌芽。到2008年日裔美國人中本聰發表論文描述比特幣電子現金系統,2009年比特幣誕生,使得數字貨幣探索發展到了新階段。如果作為數字資産,則其不會帶來貨幣創造功能;如果用於支付、交易媒介等,則其帶來與央行貨幣完全不同的貨幣形態。當然,目前數字貨幣多少都存在各種缺陷,比特幣的資本屬性也多於貨幣屬性,並且常常陷入炒作帶來的價格波動中。這使其資産功能、商品功能要遠大於貨幣功能,實際上貨幣創造也非常有限。

  總的來看,嚴格意義上的數字貨幣屬於這種,即更多開始依託分佈式規則、智慧代碼來發行和運行,其信用支撐已經距離央行的中心化機制越來越遠,完全依靠某種自發運行的規則(共識信用)來加以支撐。雖現在規模尚小且技術還需成熟,但未來對現有貨幣機制可能帶來重大影響。

  至於區塊鏈技術則屬另一層面的概念,例如當我們談到比特幣時,它實際由區塊鏈底層技術(協議與客戶端)和現實存在的加密數字貨幣組成。依託于區塊鏈或其改良技術,也出現了其他一些類似比特幣的虛擬貨幣。此外,雖然是當前最典型的技術,但數字貨幣的底層支撐不一定限于區塊鏈,同時區塊鏈也可以進一步拓展到貨幣之外的各類去中心化價值交換活動。

  基於貨幣供應量與貨幣統計

  貨幣供應量,是指一國在某一時點上為社會經濟運轉服務的貨幣存量,它由包括中央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供應的存款貨幣和現金貨幣兩部分構成。各國央行貨幣估計口徑不完全一致,但劃分的基本依據是一致的,即流動性大小。所謂流動性,是指一種資産隨時可以變為現金或商品,而對持款人不帶來任何損失。貨幣的流動性程度不同,在流通中的週轉次數就不同,形成的貨幣購買力及其對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影響也不一樣。

  我國現行貨幣統計制度將貨幣供應量劃分為幾個層次:一是流通中現金(M0),指單位庫存現金和居民手持現金之和,其中“單位”指銀行體系以外的企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二是狹義貨幣供應量(M1),指M0加上單位在銀行的可開支票進行支付的活期存款。三是廣義貨幣供應量(M2),指M1加上單位在銀行的定期存款和城鄉居民個人在銀行的各項儲蓄存款以及證券公司的客戶保證金。

  就此來看,除了現金M0之外,存款貨幣(記賬貨幣)實際上早就已經走向了電子化(數字化)。反過來,一方面,如果就廣義的數字化技術來看,未來影響的貨幣層次,不僅是現金,而且可能對M1、M2都帶來影響;另一方面,如果是狹義的加密數字貨幣,可能會對原有M1、M2的存款貨幣機制帶來顛覆性衝擊,甚至不再需要賬戶支撐,當然這種影響可能仍然遙不可及。

  因此,需要避免出現概念的“一團糨糊”,也不應簡單地把數字貨幣與現金替代進行比較,畢竟二者是不同層面上的概念範疇。事實上,自從上世紀末期,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無論從微觀研究意義,還是在統計意義上,貨幣數量範疇就愈來愈難以界定了,貨幣供應指標的可控性、可測性、相關性也出現了許多問題,這也使得基於貨幣數量的政策工具效力逐漸降低。

  基於此,當我們討論數字貨幣的影響時,無論狹義還是廣義,都應關注新興信息技術對於整個貨幣範疇帶來的多樣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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