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吉林消息(陳施):12月17 日,吉林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政策解讀新聞發佈會。會上,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顧恩大介紹,《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佈會現場 攝影 陳施
《條例》結合吉林省實施東中西三大板塊戰略,專設了“空間管控”和“生態恢復”章節,明確了空間規劃、産業結構、節約資源、生態恢復等方面要求,將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貫穿始終,將源頭預防、過程式控制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貫穿始終,實行全方位、全地域和全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
《條例》突破“重排污者責任輕政府責任”“環保部門單打獨鬥”的模式,在嚴格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同時,還專設第六章“社會行動”,對生態環境保護行動體系、生態文化建設、綠色生産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等方面作出規定,從整體上構建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強調協調聯動和綜合治理,為加快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為“標本兼治”改善空氣環境品質,《條例》重點對能源結構、交通運輸、節能建築、農業結構等方面環境保護要求作出了規定。為進一步改善水體品質,《條例》統籌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重點對農業發展方式轉變、畜禽糞便處理及利用、生産生活生態用水等作出了規定。為更好保護生態資源,《條例》對中東西部生態安全屏障、資源消耗強度、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生態環境恢復等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