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省政府任命工作人員需進行憲法宣誓
憲法宣誓是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國家賦予職責的重要儀式。經江蘇省政府同意,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出臺《江蘇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實施辦法(試行)》,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依法履職盡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江蘇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政府辦公廳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組成部門的副職,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的正、副職等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憲法宣誓由省政府組織,省政府辦公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負責具體工作。宣誓儀式由省長或受省長委託的副省長監誓,省政府秘書長或受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主持。
江蘇省政府各部門任命的處級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命後進行憲法宣誓。舉行宣誓儀式時由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受其委託的負責同志監誓,宣誓程式等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宣誓一般採取集體宣誓形式,根據需要也可採取單獨宣誓形式。宣誓儀式公開進行,根據實際情況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宣誓人員任職單位代表等參加並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