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
來源:新華日報  |  2021-03-01 09: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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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江蘇省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0年12月30日印發,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江蘇省綜合交通法規制度體系,《辦法》明確界定了省、市兩級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職責,對謀劃普通國省道長遠發展、依法推動普通國省道高品質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辦法》,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對《辦法》進行全方位解讀。

  問:江蘇省公路領域已有省地方性法規《江蘇省公路條例》等,為什麼還要專門制定《辦法》?《辦法》制定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普通國省道作為覆蓋範圍廣、提供服務普遍、公益性強的交通基礎設施,是江蘇省公路網中的重要支撐骨架,是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産生活的重要基礎。目前,江蘇省普通國省道健康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新的挑戰和問題,如建設、養護主體不夠明確,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職責不夠明晰,公路建設、養護新技術、新材料推廣應用有待進一步加強,特別是上位法有關劃分普通國省道監督管理職責的要求,亟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和落實。

  在此背景下,江蘇省出臺《辦法》意義重大,一是充分發揮普通國省道骨幹支撐作用、貫徹落實交通強國戰略的迫切需要;二是合理界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現實需要;三是明確普通國省道發展新導向的客觀需要。

  問:《辦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宗旨和依據是什麼?適用範圍又有哪些?

  答:《辦法》立法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立法宗旨是科學劃分省市管理職責,加強普通國省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江蘇省公路條例》,《辦法》第二條明確了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普通國省道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明確本辦法所稱普通國省道,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國道和省道。同時,明確普通國省道屬於收費公路的,按照收費公路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問:根據有關數據,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總里程有1.2萬公里,覆蓋範圍廣,涉及建設、養護、管理等方方面面。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怎樣對普通國省道的管理職責進行科學劃分和明確界定?

  答:為了保障普通國省道管理權責明確,《辦法》作出了很多有針對性的規定,科學劃分了省市分工,明確界定了地方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職責。

  一是劃分了省市管理職責。《辦法》第四條明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部分重要普通國省道建設、養護項目;設區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國省道的養護和管理。

  二是明確了建設管理職責。《辦法》第三條明確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國省道建設主體,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資金籌集、徵收補償等責任。同時,考慮到目前部分跨江橋隧、跨市橋梁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實際,《辦法》第三條還明確了部分重要普通國省道以及普通國省道跨越長江的橋梁、隧道和連接設區的市之間的橋梁、隧道等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確定建設主體。在有關普通國省道建設手續辦理方面,《辦法》第八條明確: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由江蘇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品質監督手續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省人民政府另行確定建設主體的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和品質監督手續,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三是明確了養護管理職責。根據江蘇省普通國省道發展實際,《辦法》第四條明確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普通國省道的養護,但部分重要普通國省道養護項目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條明確了普通國省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方可將普通國省道移交所在地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養護。《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省普通國省道養護規劃、養護標準和年度養護計劃。

  四是明確了路政管理職責。《辦法》第十五條明確了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的事項,包括利用普通國省道跨省超限運輸、部分涉及普通國省道的施工活動,具體為因修建鐵路、機場等建設工程需要使普通國省道改線的;跨越、穿越普通國省道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在普通國省道公路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需要中斷交通或者需要半幅封閉普通國省道涉及兩個以上設區的市的;普通國省道中的一級公路增設或者改造中間帶開口的平面交叉道口的。《辦法》第十六條還明確了普通國省道公路用地外一定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准。除江蘇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的上述許可外,普通國省道路政管理職責,由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問:普通國省道是群眾出行的重要通道,管理是否到位直接關係到群眾的出行體驗。《辦法》在這些方面又有哪些規定?

  答:新的宏觀環境下國家戰略和各項改革的推進,人民對出行品質需求的提升,這些因素對江蘇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普通國省道管理職責提出了新要求。

  結合新形勢、新要求,《辦法》第九條明確新建、改建、擴建普通國省道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同步建設路網監測工程、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等公路附屬設施,為人民群眾的安全出行提供了保障。此外,《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了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普通國省道兩側公路用地範圍外的綠化及其養護工作,滿足普通國省道綠化、美化要求;《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普通國省道路域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辦法》第十九條要求省、設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提升普通國省道綠色發展水準、信息化水準和服務品質。這些條款為打造普通國省道暢通、舒適的出行環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編輯:楊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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