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郭新明:建立債權人參與企業共同治理機制 化解大中型民營企業債務違約風險
來源:中國網  |  2021-03-09 11:34:58

  就如何有效化解大中型民營企業債務違約風險,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提出建議,他建議建立債權人參與企業共同治理機制,以有效防範化解大中型民營企業債務違約風險。

  近年來,受宏觀層面結構性、體制性、週期性等因素影響,國內一些大中型民營企業陷入經營和債務困境。特別是有些大中型民營企業違約對區域性金融穩定和地方金融生態環境造成了較大衝擊。此次建議建立的債券人參與企業共同治理機制,旨在有效防範化解中大型民營企業債務違約風險。

  郭新明介紹,為化解民營企業債務違約風險,中央和地方政府綜合利用減稅降費、設立轉貸基金、成立民營企業紓困和發展基金等一攬子方案,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部分大中型民營企業過度追求擴張,債務規模龐大,債務違約不但損害了債權人權益,而且嚴重影響所在地區、所在行業的信用環境,處理不當極易引起區域性金融風險。Wind數據顯示,2018-2020年,合計625隻債券出現違約事件,其中,民營企業債券只數達到450隻,佔比達到72%。

  對此,郭新明認為,民營企業陷入債務困境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企業資産負債率較高,且融資風險溢價較高。在大幅舉債但收益低於預期情況下流動資金驟然緊張,最終導致償債困難,甚至資不抵債。其次是公司治理不完善,離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相差甚遠。一些民營企業為內部人控制或家族控制,外部監督缺乏,易出現過度投資、盲目多元化等非理性決策。再次是過度追求短期利潤,風險意識淡漠。民營企業長期以來收縮債務的意願較小,背後的原因是債務回報大於資本回報,導致企業傾向於加杠桿,以維持一個高的資本回報率。

  郭新明認為,從國際經驗看,銀行債權人參與企業債務治理在國際上是一種較為普遍的做法。

  基於以上問題,郭新明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進一步完善債權人會議制度。目前,我國的債權人會議制度僅存在於公司破産清算階段,目的是在公司破産清算時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例外情形是證監會發佈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其中對債權人會議相關權利作了規定,但此規定只適用於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情況。實踐中,不少大中型民營企業資産負債率遠高於50%,股東權益已經明顯少於債務。在企業資産負債率極高的情況下,股東治理有必要讓位於債權人治理。建議探索建立公司負債率過高情形下的債權人會議制度,設置資産負債率警戒水準,允許負債率超過警戒線的企業成立債委會,在重大事項決定之前,公司應當召開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通報重大事項內容,債權人若有異議可以提出討論,再交由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從而形成對企業的共同治理。同時,借鑒美國、德國經驗,允許債權人在公司出現較大經營危機時通過債權人會議制度接管公司事務,以及時做出正確應對措施。

  二是建立債權人列席股東大會制度。雖然債權人不是公司股東,但公司的重大事項也關乎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列席股東大會,就其所佔有的債權比重對影響公司經營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和投票,通過列席股東大會制度,加強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深度,加強對公司的監督,提升公司各項經營決策、重大事項的合理性,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三是明確法人人格否認相關訴訟由公司內部人承擔舉證責任。一般而言,由於債權人與法人及涉嫌濫用法人獨立人格的股東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債權人在客觀上難以提供關鍵證據,如果此時仍然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將會造成舉證責任分擔不均的局面,使債權人面臨更大的敗訴風險。因此,建議可參照《公司法》關於一人公司股東與公司財産獨立的舉證責任分配相關規定,明確在債權人提起的法人人格否認訴訟中,由相關股東證明公司財産獨立於個人財産,如果不能證明,則應承擔連帶責任。(中國網 作者 楊芃)

編輯: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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