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打造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推動全省公路交通高品質發展
來源:新華日報  |  2021-07-30 09:27:56

  原標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解讀

江蘇省打造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推動全省公路交通高品質發展

江蘇省打造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推動全省公路交通高品質發展

江蘇省打造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推動全省公路交通高品質發展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公路條例〉的決定》(以下稱《條例》修正案)已于5月27日上午,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修正案的頒佈施行,為推動江蘇省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將有力推動全省公路交通高品質發展,更好服務百姓出行和經濟社會發展。為宣傳貫徹好《條例》修正案,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對主要規定進行了以下解讀。

  問:《江蘇省公路條例》(以下稱《條例》)從提出修正到修正完成歷時一年多,其間經多番調研論證、徵求意見。此次《條例》修正的背景是什麼?

  答:原《條例》自2000年實施以來,有力推進了江蘇省公路事業發展。截至2020年底,全省公路總里程達15.8萬公里,路網結構進一步優化,二級以上公路佔比全國最高,路況水準持續保持全國領先,“十三五”江蘇幹線公路養護管理評價綜合評分在全國蟬聯第一,為江蘇省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作出了積極貢獻,促進了江蘇省經濟社會發展。但隨著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上位法的施行以及機構改革等的推進,原《條例》有些條款需要進一步調整完善。為推進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人民滿意交通”,迫切需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對原《條例》進行修正。

  一是適應《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上位法要求。如原《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等建築群與公路用地最小間距的規定,與《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不完全一致。原《條例》主要從規劃控制的要求,規定了建築群與公路用地的最小間距,在實際執行中有可能會産生爭議,亟需優化修改,與上位法更好地銜接。

  二是適應江蘇省交通運輸改革的需要。江蘇省交通運輸領域省和市縣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已出臺,省級、市級層面已完成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和綜合執法改革,縣級的改革也正在加快推進。公路作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迫切需要結合改革的需要和江蘇實際,對原《條例》確定的公路管理體制、管理主體等進行重新調整,以適應交通運輸改革新形勢新要求。

  三是解決江蘇省公路發展中面臨的深層次矛盾的需要。江蘇省公路高品質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問題和矛盾,如: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機制不夠健全、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難以得到有效根治,貨運車輛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行業標準以及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超限超載源頭裝載單位責任落實不到位,“百噸王”等惡意超限車輛嚴重危害公路安全,需要重點強化相關治理規定,為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進一步保障公路安全。

  問:《條例》修正很重要的是更好適應上位法要求和交通運輸改革的需要,更好發揮立法的引領和保障作用。這次《條例》修正,在這兩方面具體是如何作出調整的?

  答:關於適應上位法要求方面,主要是將原《條例》第十條修改後,作為修正後的《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建築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國道省道不少於五十米、縣道鄉道不少於二十米,並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這樣,從原《條例》規劃控制為主調整為對新建公共場所的控制並調整距離起算點,以更好銜接《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進一步契合江蘇土地資源稀缺的實際,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條例》修正案還在其他方面根據上位法的規定,作了一些修改。

  關於適應交通運輸改革需要方面,根據江蘇省交通運輸領域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省和市縣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際,修正後的《條例》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公路工作;其所屬的養護管理機構負責公路養護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公路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執法職能。國道、省道的監督管理以及養護職責劃分,仍保持現行規定。這樣,既符合改革要求,也兼顧實際,保持公路穩定發展。

  問: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公路網規模不斷擴大,且惡劣天氣、突發事件易發,對公路應急養護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次《條例》修正,對這方面有什麼規定嗎?

  答:公路養護是保障公路運行的重要保障。通過公路養護,可以保障公路經常處於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橋涵、構造物及公路附屬設施完好,標誌、標線齊全、規範等良好的技術狀態,服務人民群眾出行。近年來公路網規模不斷擴大、路網結構持續完善,公路出行與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關聯密切,如何做好公路養護,特別是做好應急養護,保障路網的有效運行,是建設“人民滿意交通”的重要內容,也是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關注的重點。

  這次《條例》修正,一方面,細化了養護工作的相關規定,修正後的《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應當專項用於公路的日常養護、養護工程和養護管理。養護工程包括預防養護、修復養護、專項養護和應急養護工程。另一方面,對應急養護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修正後的《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生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致使公路嚴重受損時,公路養護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受損公路的修復建設納入應急養護工程,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交通;因嚴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斷難以及時修復時,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並給予抗災物資、資金支持,及時修復被損壞的公路。

  問:公路是重要的交通公共基礎設施,其安全和服務水準與群眾的出行息息相關,這次《條例》修正,在安全和服務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安全和服務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是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出發點和著力點,也是此次立法調整的重點。這次《條例》修正,重點在四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設置專章,對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進行了系統全面規定;另結合上位法規定,在修正後的《條例》第三十七條拓展了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的禁止性行為,進一步保障公路安全。

  二是修正後的《條例》第十三條在進一步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應當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同時,特別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以及必要的服務、管理設施。

  三是針對城市化快速發展,搭接平交道口越來越多的現象,在原《條例》有關嚴格控制平交道口規定的基礎上,修正後的《條例》增加了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突出對現有平交道口的整治要求,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平交道口安全治理,對不符合設置間距要求的平交道口,逐步歸併減少;對交通事故多發的平交道口,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標誌、標線,設置信號燈、示警樁、減速裝置等設施,必要時予以改造或者關閉。

  四是修正後的《條例》第四十五條專門規定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路網運行管理職責,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做好公路路網監測、調度、應急處置、出行服務等路網運行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省公路路網運行管理,建立與相鄰省、直轄市的路網信息共享制度,運用信息化、智慧化技術手段,提升公路路網整體運行效率和服務水準。

  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公路的出入口檢查起到了很大作用,對於如何處理好疫情防控與公路通行的關係,《條例》修正作了哪些規定?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交通運輸部門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做好了疫情防控工作。這次《條例》修正,人大代表就如何處理好疫情防控與公路通行的關係,也提出了修改建議。對此,針對因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動物疫病控制,確需在公路上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修正後的《條例》在第四十四條中規定,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式,報有決定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此外還明確,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運行,應當在滿足衛生檢疫、動物疫病控制需要的同時,減少對公路通行的影響。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新增的這些規定,目的是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採取緊急措施有法可依,實現最大限度地控制相關傳染病的傳播、擴散,同時降低對公路通行的影響。

  問: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對保障公路安全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源頭治超又是治超的關鍵,控制不住源頭,僅靠路面執法,無法從根本上治理公路違法超限超載運輸,這次《條例》修正,對加強源頭治超有哪些規定?

  答:源頭治超確實是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的關鍵。近年來,江蘇省積極強化源頭治超,印發了《加強道路貨物裝載源頭超限超載治理及實施貨運運單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和推動各設區市開展貨物裝載源頭治理工作。全省13個設區市全部印發了市級貨物裝載源頭治超管理辦法,梳理匯總貨物裝載源頭單位4598家,公佈重點貨運源頭單位1886家,並且按照安全生産“三管三必須”原則,明確了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所屬的行業監管部門、監管職責及管理措施,實施由行業監管部門依職責開展貨物裝載源頭監管工作。制定了貨物裝載源頭監管平臺相關技術要求,加大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稱重、視頻監控設施安裝和接入力度,實施信息化遠程監管。全省13個設區市均已建成市級貨物裝載源頭監管平臺。這些做法都對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這次《條例》修正,全面總結了我省已有的經驗做法,並借鑒兄弟省市的立法經驗,著重在3個方面對源頭治超作了系統性制度設計。

  一是在車輛管理源頭方面,修正後的《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車輛生産、銷售、改裝、維修企業和貨運車輛、拖拉機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産、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行業標準車輛和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等違法行為。

  二是在貨物裝載源頭管理方面,修正後的《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重型貨物裝載配載作業的生産企業、運輸企業、貿易市場,以及港口、貨運站場等貨物集散地和建築工地的經營人、管理人(以下統稱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車輛裝載配載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運車輛核定載品質,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如實登記車輛證件信息、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貨運車輛駕駛人應當隨車攜帶貨運運單。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前款所涉單位容易發生超限超載運輸的重型貨物種類及其規模以及遵守車輛裝載配載規定情況等,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名錄。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安裝稱重監控設施,確保正常使用,並向相關監管部門實時傳輸稱重監控記錄。

  三是在法律責任設定方面,修正後的《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未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貨物,或者未如實登記車輛證件信息、計重、開票、簽發貨運運單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未安裝稱重監控設施或者未確保正常使用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除了源頭治超,這次《條例》修正在加強科技治超方面還規定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科技治超,是指通過科技手段運用動態稱重設備來獲取通行車輛相關數據,以此判斷通行車輛是否超限超載運輸的一種治超模式。科技治超是在抓好源頭治超基礎上,實現路面治超改革的一項重要創新,對於解決傳統的完全依靠“人海戰術”,治超成本過高、治超效率偏低等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這次《條例》修正,主要作了三個方面規定:

  一是對設置超限超載檢測監控設施進行了全面規定。修正後的《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五十二條分別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劃建設固定超限檢測站點,並根據管理需要在公路上設置動態檢測監控設施;公路收費站、公路渡口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範安裝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檢測監控設施;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應當安裝稱重監控設施。以此構建了完善的超限超載檢測監控網絡。

  二是對貨運車輛通過動態檢測監控區域的行為進行了規範。隨著動態檢測監控設施的建設和完善,貨運車輛通過各種手段規避、逃避檢測的現象越來越多。為此,修正後的《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貨運車輛行經超限超載動態檢測監控區域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不得採取多車輛並排、首尾緊隨等方式逃避檢測,並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規定,可以有效解決擾亂超限超載動態檢測監控秩序的問題。

  三是對超限超載檢測監控設施的應用進行了明確。為充分發揮科技治超的作用,修正後的《條例》明確對動態檢測監控設施記錄的超限超載事實和檢測確定的品質、外廓尺寸等,經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處理的依據;公路收費站、公路渡口超限超載檢測監控記錄要實時傳輸至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重點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稱重監控記錄要實時傳輸至相關監管部門;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息化建設,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協同執法。同時,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修正後的《條例》明確,用於超限超載檢測的設備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檢定;啟用動態檢測監控設施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社會公告;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不得收取費用。

  問:這次《條例》修正,對高速公路入口和公路渡口“拒超”是如何規定的?

  答:近年來,江蘇省重點把住高速公路入口關和長江渡口渡運關,實施入口稱重、超限超載禁行,對惡意闖卡車輛全部列入高速公路通行黑名單並立案調查,累計拒超30多萬輛,起到了很好的治理作用。這次《條例》修正,將這些經驗做法及時上升為法規規定,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對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等關鍵節點的入口勸返作了規定。修正後的《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高速公路和公路渡口經營管理單位不得放行駛入,並報告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接到報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到現場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查處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時,發現可能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行業標準車輛或者非法改裝、拼裝車輛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將相關信息共享給有關部門。

  二是對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修正後的《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高速公路、公路渡口經營管理單位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入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每輛次二千元的罰款。

  問:超限超載運輸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這次《條例》修正,在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區域聯動、綜合治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超限超載的系統治理非常重要,在《條例》修正過程中經反復研究,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了系統規定:

  一是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方面。修正後的《條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相關工作。”在此基礎上,在第五十四條進一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完善治理超限超載運輸工作機制,加強超限超載運輸的源頭管理、綜合治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二是在區域聯動方面。根據長三角地區經濟發展活躍、交通聯繫緊密的實際,修正後的《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省際公路路網的實際情況,加強與長三角區域以及其他相鄰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調,建立聯動治理公路超限超載運輸的工作機制,統籌佈局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加強執法信息共享。

  三是在信用治超方面。修正後的《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超載運輸治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對相關單位和個人實施信用管理。

編輯:陳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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