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在線江蘇報道:為深入推進“與個人破産制度功能相當試點”的改革工作,促進確無履行能力的誠信被執行人個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執行程式,12月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蘇高院)下發《關於開展“與個人破産制度功能相當試點”工作中若干問題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對試點工作中的28個重點問題進行了解答。12月7日上午,江蘇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相關情況進行解答。
發佈會現場 劉紅衛 攝影
江蘇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褚紅軍介紹,開展該項試點工作,既有利於消除誠信創業者的後顧之憂,保護創業積極性,從而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社會誠信。為此,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蘇在全國率先開展試點工作,並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目前已確定南京、蘇州、徐州3個市兩級法院和無錫錫山、鎮江京口、南通海門、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連雲港海州等6個基層法院為試點法院。
褚紅軍表示,江蘇高院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解答》。《解答》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思路:依法依規,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個人破産制度,因此試點工作需嚴格遵守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避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循序漸進,首先,對適用對象、適用範圍、免責程式等理論和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在前期試點的基礎上選擇實踐效果較好的方案。其次,江蘇高院將“執行轉破産”作為試點工作的基本思路,注重執行程式與類個人破産程式的銜接與相互轉換;繁簡適度,實踐表明,將企業破産制度簡單套用於類個人破産,將帶來受理門檻過高、當事人負擔過重、效率難以保障等一系列問題。《解答》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相關程式提出了較企業破産更為簡便快捷的方案;寬進嚴出,對類個人破産程式的受理條件適度從寬,鼓勵債權人和被執行人提出申請;但對申請免除被執行人剩餘債務的,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債務清償和解協議履行完畢;二是經過免責考察期。江蘇高院將對是否符合條件予以嚴格審查,防範“假破産、真逃債”。(文 蘇高苑 朱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