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揚名分局接到消費者朱先生來電反映,稱某小區物業在2021年7月到2022年6月小區改造期間不讓停車,現在卻要求業主補交改造期間的停車費。
接到反映後,分局執法人員迅速介入調查。經了解,2021年7月到2022年6月,該小區由於小區改造無法停車,物業為小區業主安排了臨時停車點,並在改造開始前進行了公示。而朱先生認為,他本人在改造期間未將車停放在臨時停車點,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消費行為,因此該物業不該收取這期間的停車費。雙方為是否繳納停車費産生了分歧。
為此,執法人員查閱了相關法律法規,發現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雖然明確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但是在此次糾紛中,物業在小區改造期間為業主在小區外尋找的臨時停車點,存在著停車位少、距離較遠等不利因素,並不能滿足所有業主的停車需求。個別業主為此另行尋找了替代的停車點,已經支付了相關的停車費用。如果再要補繳停車費,對於這些業主來講是額外的支出。
最後,經分局調解,雙方表示就停車費問題達成一致,物業承諾不再收取朱先生於2021年7月到2022年6月的停車費用,對此解決方案朱先生表示非常滿意。(文 朱洪軍 應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