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你好,是相城公證處嗎,我想諮詢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近日,蘇州市相城公證處工作人員接到一通特殊的諮詢電話。根據當事人闡述,其未婚無子女,而父母年紀較大、文化水準也不高,所以希望在其神志意識清楚的時候指定一親密的朋友為監護人,約定在本人將來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朋友擔任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履行監護事務。具體包括生活照管、醫療救治、財産管理、維權訴訟和死亡喪葬等事務。
公證員在詳細了解當事人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的原因之後,主動聯繫當事人,便於後期進一步溝通交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結合民法典的規定與當事人的需求,公證員經過多次與當事人溝通,最終確定了《意定監護協議書》的文本內容,及時為當事人辦理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至此,相城公證處的第一個意定監護協議公證落地了。
意定監護制度彰顯了意思自治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公證處在辦理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時,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保障了意定監護協議中被監護人的權益。(文 唐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