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股東知情權糾紛案。案件中,鄒某作為A公司股東,加入與其原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新公司後,要求查閱A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會計賬簿等,但被A公司拒絕。鄒某訴至法院,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庭審中,A公司指出鄒某所在新公司與其存在競爭關係,鄒某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會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法院調查發現,鄒某等14人于2023年2月共同從A公司離職,同期成立新公司,主營業務同為裝飾裝潢,且有多名客戶從A公司轉至鄒某所在新公司。
法院認為,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相關資料,但鄒某的要求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最終,法院不支持鄒某查閱A公司會計賬簿及記賬憑證的請求,僅判決A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等內容供鄒某查閱、複製。
梁溪區人民法院提醒: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基礎性權利。但是,如果股東濫用知情權,涉及到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利益衝突,在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也應照顧公司的利益,使雙方利益平衡,故知情權的行使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並受到一定的限制。
綜上,商事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股東應該合法、合理行使法律賦予的知情權。公司遇到股東惡意行使知情權時,也可以參照有關規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文 戴銳)